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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所保護被跟追人之自由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行動自由
  • B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 C 新聞採訪自由
  • D 個人資料之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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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想保護誰」的角度思考:當法律規定要處罰一個「一直跟著別人的行為人」時,是為了守護「被跟的人」哪方面的安寧?而在這場衝突中,哪一項權利通常是「行為人」用來主張自己有權繼續跟下去的理由,而非法律想幫受害者守住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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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展現出紮實的法律實務理解力。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區分「保護法益」「權利主體」。根據釋字第 689 號,處罰無故跟追行為是為了保護「被跟追人」在公共空間中,得不受持續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隱私權)、身體權行動自由。而「新聞採訪自由」屬於跟追者(如記者)所主張的憲法權利,是該條文在限制對象時須衡平考量的價值,而非該條文所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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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689:跟追與隱私
💡 釋字689界定公共空間隱私權及社維法跟追條款保護之法益
比較維度 被跟追人(受保護者) VS 採訪者(權利行使者)
憲法法源 第22條(隱私權) 第11條(新聞自由)
權利內涵 身體、行動及個資權 獲取資訊之自由
社維法定位 受保護之法益客體 跟追之「正當理由」
💬社維法處罰跟追是為保護被跟追人之私領域,非賦予其新聞自由。
🧠 記憶技巧:被跟追人保三權:身(身體權)、動(行動自由)、資(資訊自主)。
⚠️ 常見陷阱:易誤將限制跟追的「正當理由」(如新聞採訪)誤認為被跟追人所受「保護的權利」。
隱私權之核心與邊界 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 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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