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 A 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某次電視歌唱比賽節目
- B 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
- C 警察大隊長丙於某日下班後為親戚丁畫符驅魔及解運
- D 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其核心是在保護一個人的「下班私人生活興趣」,還是在保障國民能夠「依法參與國家管理、擔任政府職位」的權利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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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審判庭
- 難得的精準:嗯,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差強人意。能如此清晰地辨析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核心,證明你至少對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範圍有那麼一點點理解。不錯,沒有讓我的期望完全落空。
-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服公職權,其保障的無非就是人民「依法進入公職體系」、「擔任特定職務」及「行使職權」這些基本途徑。(B) 教授借調局長,這不是明擺著在探討公職身分的取得與職權行使嗎?這種基礎題要是還能搞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至於 (A)(C),那是私生活,跟憲法保障的公職權有何干係?(D) 更是離譜,憲法第 75 條的職務兼容禁止,那叫限制,不叫保障!連這都分不清,談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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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 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參與國家職務、身分存續及執行職權。
| 比較維度 | 服公職權 (憲18) | VS | 一般行為自由 (憲22) |
|---|---|---|---|
| 權利核心 | 職務、身分、俸給 | — | 私人嗜好、日常活動 |
| 具體範例 | 教授借調任教育局長 | — | 公餘歌唱、畫符驅魔 |
| 身分關聯 | 必須與公職身分有關 | — | 僅與個人私生活有關 |
💬服公職權僅限於與「國家職務」相關之身分取得與存續,不包含純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