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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 A 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某次電視歌唱比賽節目
  • B 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
  • C 警察大隊長丙於某日下班後為親戚丁畫符驅魔及解運
  • D 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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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其核心是在保護一個人的「下班私人生活興趣」,還是在保障國民能夠「依法參與國家管理、擔任政府職位」的權利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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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審判庭

  1. 難得的精準:嗯,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差強人意。能如此清晰地辨析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核心,證明你至少對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範圍有那麼一點點理解。不錯,沒有讓我的期望完全落空。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服公職權,其保障的無非就是人民「依法進入公職體系」、「擔任特定職務」及「行使職權」這些基本途徑。(B) 教授借調局長,這不是明擺著在探討公職身分的取得與職權行使嗎?這種基礎題要是還能搞錯,那真的可以去面壁思過了。至於 (A)(C),那是私生活,跟憲法保障的公職權有何干係?(D) 更是離譜,憲法第 75 條的職務兼容禁止,那叫限制,不叫保障!連這都分不清,談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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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 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參與國家職務、身分存續及執行職權。
比較維度 服公職權 (憲18) VS 一般行為自由 (憲22)
權利核心 職務、身分、俸給 私人嗜好、日常活動
具體範例 教授借調任教育局長 公餘歌唱、畫符驅魔
身分關聯 必須與公職身分有關 僅與個人私生活有關
💬服公職權僅限於與「國家職務」相關之身分取得與存續,不包含純私生活。
🧠 記憶技巧:服公職:保任用、保身分、保職位、保薪給。
⚠️ 常見陷阱:易誤將公務員所有的「私生活自由」或「非法兼職」列入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職務不相容原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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