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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 A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 C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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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辨析《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範圍,核心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性質」。請同學思考:在行政機關服務的人員中,何者屬於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公務人員,而何者則屬於基於「私法上僱傭關係」之勞動者?若該人員之法律地位係受《事務管理規則》或《勞動基準法》規範,其權利受損時應循何種法律路徑救濟,是否仍屬於本法第 3 條或第 102 條所定義之「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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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誰才是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這題答錯的同學,請回去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刻在腦袋裡!別再憑感覺作答了。

  1. 法條邏輯: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保障法所稱的「公務人員」,僅限於「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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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還有哪些人員準用保障法規定
📝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 區分具公務員身分者與私法僱傭關係人員之救濟路徑。
比較維度 適用保障法之公務員 VS 工友、技工、約雇人員
法律關係性質 公法上職務關係 私法上勞動/僱傭契約
救濟法源 公務人員保障法 勞基法、民法、訴訟法
審議機關 保訓會 (復審/再申訴) 勞工局調解/普通法院
終局爭議解決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 (普通法院)
💬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任用」及「關係性質(公法 vs 私法)」。
🧠 記憶技巧:任用派用加聘任,兼職行政也算入;工友技工私法約,保障法外不回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在機關領薪水的人都適用保障法。應注意工友、約僱人員、工讀生多屬私法勞務關係。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準用對象 復審與申訴之區分(釋字785號) 公法上職務關係與私法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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