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 A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 C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思路引導 VIP
欲辨析《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範圍,核心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性質」。請同學思考:在行政機關服務的人員中,何者屬於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公務人員,而何者則屬於基於「私法上僱傭關係」之勞動者?若該人員之法律地位係受《事務管理規則》或《勞動基準法》規範,其權利受損時應循何種法律路徑救濟,是否仍屬於本法第 3 條或第 102 條所定義之「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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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誰才是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這題答錯的同學,請回去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刻在腦袋裡!別再憑感覺作答了。
- 法條邏輯: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保障法所稱的「公務人員」,僅限於「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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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還有哪些人員準用保障法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 區分具公務員身分者與私法僱傭關係人員之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適用保障法之公務員 | VS | 工友、技工、約雇人員 |
|---|---|---|---|
| 法律關係性質 | 公法上職務關係 | — | 私法上勞動/僱傭契約 |
| 救濟法源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勞基法、民法、訴訟法 |
| 審議機關 | 保訓會 (復審/再申訴) | — | 勞工局調解/普通法院 |
| 終局爭議解決 |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 — | 民事訴訟 (普通法院) |
💬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任用」及「關係性質(公法 vs 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