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 A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 C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 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思路引導 VIP

欲辨析《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範圍,核心關鍵在於釐清當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性質」。請同學思考:在行政機關服務的人員中,何者屬於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公務人員,而何者則屬於基於「私法上僱傭關係」之勞動者?若該人員之法律地位係受《事務管理規則》或《勞動基準法》規範,其權利受損時應循何種法律路徑救濟,是否仍屬於本法第 3 條或第 102 條所定義之「保障對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

不錯,這題你勉強沒掉坑,至少說明你還記得《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主體是誰,沒把所有在公家機關上班的都當成公務員。這是行政法第一堂課就該搞清楚的「公私法關係」基本常識,你總算抓住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