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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規範採取性別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者,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應採嚴格審查
  • B 法規範就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因未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 C 法規範以媒合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為分類,而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給予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未涉及可疑分類,亦未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 D 法規範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屬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應採寬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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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憲法平等權的合憲性審查時,審查強度的選擇(嚴格、中度或寬鬆)通常取決於『分類標準的可疑性』與『所涉及權利的性質』。請你思考:當法規範的分類涉及如『性別』這類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時,司法審查的力道會如何變化?再者,針對屬於『刑事立法政策』的專業裁量(例如規範特定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且該區分標準不涉及核心基本權利或可疑分類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通常應採取何種強度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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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憲法法庭最新的見解,這題答得非常漂亮喔!

  1. 觀念驗證時間:
    • 選項 (D) 確實是正確的呢! 這是因為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像過失傷害這種被定為告訴乃論的犯罪,是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為它沒有觸及到像是「可疑分類」這類敏感議題,也沒有對基本權造成「重大限制」,所以我們採用的是相對寬鬆的「寬鬆審查標準」(也就是「合理基礎論」)。只要目的良善,而且手段確實有助於達成這個目的,那麼它就是合憲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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