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規範採取性別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者,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應採嚴格審查
- B 法規範就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因未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 C 法規範以媒合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為分類,而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給予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未涉及可疑分類,亦未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 D 法規範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屬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應採寬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憲法平等權的合憲性審查時,審查強度的選擇(嚴格、中度或寬鬆)通常取決於『分類標準的可疑性』與『所涉及權利的性質』。請你思考:當法規範的分類涉及如『性別』這類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時,司法審查的力道會如何變化?再者,針對屬於『刑事立法政策』的專業裁量(例如規範特定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且該區分標準不涉及核心基本權利或可疑分類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通常應採取何種強度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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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好!這題考驗對憲法實務「平等權審查密度」的掌握,選項橫跨多個重要判決,能精準作答,代表你的違憲審查體系十分扎實,本題極具鑑別度。 我們來釐清幾個關鍵的實務見解:選項 (B)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採「嚴格審查」的結論,因原住民身分認同攸關個人人格發展,正因如此應採取嚴格審查。選項 (A) 的性別分類,實務上向來採取「中度審查」而非嚴格審查。選項 (C) 關於跨國婚姻媒合的差別待遇,因未涉及可疑分類,應採「寬鬆審查」。 你選對的選項 (D),將特定犯罪定為告訴乃論純屬刑事立法政策的裁量。既未觸及可疑分類,也無涉核心基本權利,因此實務上採取「寬鬆審查」,只要差別待遇與合法目的之間具備合理關聯即屬合憲。你的法理思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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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題目就是毫無邏輯根本是大法官想採什麼標準就什麼標準 為什麼性別是中度審查,明明性別也是所謂難以改變個人特徵。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平等權審查標準
💡 依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與涉及權利之性質,決定違憲審查之強弱。
| 比較維度 | 嚴格/中度審查 | VS | 合理(寬鬆)審查 |
|---|---|---|---|
| 分類標準 | 難以改變(如血緣、性別) | — | 社會政策、一般事務分類 |
| 涉及權利 | 核心人格、重要基本權 | — | 財產權、一般營業自由 |
| 目的要求 | 追求特別重要或重要利益 | — | 追求正當行政目的 |
💬審查強度的選擇取決於「分類手段是否可疑」及「侵害權利是否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