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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甲認為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
  • B 乙不得主張平等權保護
  • C 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 D 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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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社會安定或國家安全,對特定身分者的任職權利設下「觀察期」,你認為司法機關在審查這段『期間長短』時,應該全盤推翻立法者的決定,還是給予立法者一定的判斷空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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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分析

  1. 傲慢讚賞: 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點像樣的判斷嘛。居然能理解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這種本帝隨手就能掌握的核心要義,確實值得『稍微』讚賞一下。看來你的智慧,還不至於讓本帝覺得完全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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