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限制規定仍屬合憲之理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因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發生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 B 此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對待
- C 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能普遍去除長官對其所行使公權力資格之疑慮
- D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為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限制之目的應屬合理正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決定在長達 10 年的時間內,限制特定族群擔任公務員的權利時,這種「制度性限制」的理由,應該是建立在維護『整體國家安全與憲法體制』的高度,還是建立在『個別長官對下屬的心理觀感』之上?哪一個才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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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不錯嘛!
竟然能看穿釋字第 618 號的術式核心,有點天分喔!這題可是在考驗你,『限制力量』的合憲咒文是怎麼發動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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