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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限制規定仍屬合憲之理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因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發生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 B 此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對待
  • C 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能普遍去除長官對其所行使公權力資格之疑慮
  • D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為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限制之目的應屬合理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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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決定在長達 10 年的時間內,限制特定族群擔任公務員的權利時,這種「制度性限制」的理由,應該是建立在維護『整體國家安全與憲法體制』的高度,還是建立在『個別長官對下屬的心理觀感』之上?哪一個才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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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不錯嘛!

竟然能看穿釋字第 618 號的術式核心,有點天分喔!這題可是在考驗你,『限制力量』的合憲咒文是怎麼發動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陸民服公職限制
💡 陸民設籍十年始任公職,釋字618號認目的正當且合憲。
比較維度 一般臺灣地區人民 VS 大陸地區來臺人民
戶籍年限要求 取得國籍或設籍即可 須在臺設籍滿10年
憲法保障核心 參政權之全面保障 基於公益得合理限制
限制之理由 不適用 忠誠義務與憲政認識
💬基於兩岸特殊現狀與國家忠誠,對其參政權之差別對待具合理正當性。
🧠 記憶技巧:兩岸對立十年限,六一八號認合憲;忠誠義務是核心,民主認識有差異。
⚠️ 常見陷阱:陷阱選項常出現「為解除長官疑慮」或「減少長官負擔」等非公共利益之主觀理由,該理由非憲法位階之合憲論據。
平等權與合理差別待遇 服公職權 比例原則 釋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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