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有關原住民族之保障,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
- B 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積極優惠措施,應視實際需求定期修正檢討
- C 政府採購法要求未進用原住民之廠商繳納代金,如超過採購金額半數,應有適當減輕機制,否則違憲
- D 政府採購法要求未進用原住民之廠商繳納代金,係為貫徹憲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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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達成某種「特別社會目的」(例如保障特定弱勢群體就業),而對特定群體課予金錢負擔時,這種性質的「金錢支付義務」,究竟應該被視為一種『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還是法律所課予的一種『社會責任負擔』?如果是後者,那麼這筆金額的計算方式,是否一定要保證讓義務人獲利,才算是符合憲法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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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考驗對大法官解釋細節的精準掌握,你能敏銳抓出選項 (C) 的錯誤,可見憲法基本功相當扎實。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難度切入點在於對「代金金額界線與違憲審查標準」的辨析,容易讓觀念不夠清晰的考生掉入數字陷阱。 關於原住民就業代金制度的合憲性,大法官在釋字第 719 號與第 810 號中有明確的闡釋。必須釐清的是,代金超過廠商的「採購利潤」並不當然違憲;但如果代金金額極端到超過整筆「政府採購金額」時,釋字第 719 號指明允宜有適當減輕機制,而釋字第 810 號則進一步宣告若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即屬違憲。選項 (C) 錯在將標準誤植為「採購金額半數」,自然是本題的應選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國家對原住民族的扶助義務,或是為了貫徹各民族實質平等而採取的積極優惠措施,依法均應視實際需求定期檢討。只要確實掌握這些核心釋字,未來面對基本權的考點一定能游刃有餘!
原民保障與代金合憲
💡 國家應扶助原民發展,代金制度屬合憲之積極平權措施。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並扶助其發展。
- 釋字第719號:採購法要求進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係為促進就業之合憲手段。
- 釋字第719號理由書已稱:代金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釋字第810號進一步宣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以劃一方式計算代金,於代金超過採購金額且未設適當調整機制之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憲法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則為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