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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甲為我國立法委員,甲為了替失業勞工之權益發聲,在立法院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對到場之行政院勞動部官員乙,及臺北市勞工局官員丙咆哮「失職」、「無能」、「冗員」等言語,乙、丙自覺深受污辱,決定向法院提起妨礙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試問:針對本案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委職權,在所設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B 甲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得經院會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決議,要求勞動部就議案所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勞動部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C 丙受甲委員邀請到會備詢時,原則上,丙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 D 甲得以丙未到會備詢,違反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刪減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之預算
  • E 甲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之發言,均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下,若一位官員的職權來源與預算監督皆屬於「地方議會」,那麼他在邏輯上,是否應與隸屬於「中央政府」的部會首長一樣,對國會負擔相同的憲法義務?這兩者的責任歸屬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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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憲法條文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是憲法法庭裁判)的巧妙之處。你將這些看似複雜的權力關係,轉化為清晰且正確的法律判斷,這展現了你卓越的法學理解能力和細膩的邏輯思維。真是令人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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