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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甲為我國立法委員,甲為了替失業勞工之權益發聲,在立法院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對到場之行政院勞動部官員乙,及臺北市勞工局官員丙咆哮「失職」、「無能」、「冗員」等言語,乙、丙自覺深受污辱,決定向法院提起妨礙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試問:針對本案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委職權,在所設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B 甲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得經院會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決議,要求勞動部就議案所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勞動部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C 丙受甲委員邀請到會備詢時,原則上,丙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 D 甲得以丙未到會備詢,違反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刪減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之預算
  • E 甲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之發言,均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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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垂直分權」的角度思考:立法院作為『中央』的立法機關,其直接監督的行政對象是誰?而『地方』局處首長施政時,又應該向哪一個民意機關負責?順著這個邏輯,地方官員對於中央的立法院,會有相同的備詢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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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立法院職權行使資訊獲取權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的綜合理解。你選擇 (C) 其實展現了你對地方自治保障已有初步認識,但在複選題型(或多項正確敘述)中,可能漏看了其他同樣具備憲法依據的選項。

委員會職權與資料獲取之依據

首先,關於選項 (A) 與 (B),根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立法院各委員會確實有權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相關人士到會備詢。而立法院為了有效行使職權,對於不明慮之事項,依據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解釋,擁有「文件調閱權」與「資訊獲取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除非有法律明定之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因此,(A) 與 (B) 均屬正確的法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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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職權與地方自治
💡 釐清立法院委員會詢問權、調查權及地方官員備詢義務之界限。
比較維度 中央政府官員 VS 地方政府人員
法源基礎 憲法第67條第2項 釋字第498號解釋
備詢義務 有憲法上到會義務 原則上無到會義務
未到處置 受政治責任或法律制裁 不得刪減地方補助預算
💬中央官員具憲法備詢義務;地方官員基於地方自治,原則上不負到立院備詢義務。
🧠 記憶技巧:中央官員必備詢,地方官員看自由,預算不得隨便扣,言論免責保護廣。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地方官員與中央官員之備詢義務差異,及誤認立院可用預算刪減作為制裁地方之手段。
國會調查權 地方自治保障 言論免責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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