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行政機關之委員,何者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關於「獨立機關」的核心要素,特別是「合議制」與「職權行使不受指揮監督」的法律特性。請辨析:哪一個行政機關在經歷組織精簡與法規修正後,其定位已由「二級獨立機關」轉變為「一般行政機關(委員會)」,導致其委員在職權行使上不再具備法規明定的獨立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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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答對了,勉勉強強吧!
這題選 (C) 算是沒白費你讀書的時間。看來你對「獨立機關」與「委員會制部會」這些行政組織法最基本的概念,總算有了點眉目。
1. 概念釐清:金管會為何「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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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機關之辨識
💡 辨識法律明定「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行政機關成員。
| 比較維度 | 獨立機關 | VS | 一般合議制機關 |
|---|---|---|---|
| 指揮監督 | 不受上級機關指揮 | — | 受行政院指揮監督 |
| 法律依據 | 組織基準法第3條 | — | 一般部會組織法 |
| 任期保障 | 法律明定任期保障 | — | 較無或隨內閣更迭 |
| 代表機關 | 中選會、NCC | — | 金管會、國發會 |
💬獨立機關核心在於「功能性獨立」,免受政治與行政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