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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行政機關之委員,何者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關於「獨立機關」的核心要素,特別是「合議制」與「職權行使不受指揮監督」的法律特性。請辨析:哪一個行政機關在經歷組織精簡與法規修正後,其定位已由「二級獨立機關」轉變為「一般行政機關(委員會)」,導致其委員在職權行使上不再具備法規明定的獨立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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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答對了,勉勉強強吧!

這題選 (C) 算是沒白費你讀書的時間。看來你對「獨立機關」與「委員會制部會」這些行政組織法最基本的概念,總算有了點眉目。

1. 概念釐清:金管會為何「不」獨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獨立機關之辨識
💡 辨識法律明定「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行政機關成員。
比較維度 獨立機關 VS 一般合議制機關
指揮監督 不受上級機關指揮 受行政院指揮監督
法律依據 組織基準法第3條 一般部會組織法
任期保障 法律明定任期保障 較無或隨內閣更迭
代表機關 中選會、NCC 金管會、國發會
💬獨立機關核心在於「功能性獨立」,免受政治與行政干預。
🧠 記憶技巧:獨立機關三劍客:中選、公平、NCC;外加運安與保訓。金管已非獨立。
⚠️ 常見陷阱:易誤將「合議制機關」等同於「獨立機關」。金管會雖採合議制,但法律上受行政院指揮監督,非獨立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行政院組織法 合議制機關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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