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有關行政組織屬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市立美術館為公營造物
- B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行政法人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對於『獨立機關』的數量有嚴格的限額。當你檢視眾多二級機關(部、會)時,是否所有具備監督職權的單位,在法律條文中都被冠上了『獨立機關』這四個字?若某個機關的組織法規中,並沒有特別排除行政院長的人事權或指揮權,它還能被列入那個『特殊的法定清單』嗎?
行政組織屬性辨析
💡 釐清機關、行政法人與營造物之定位,特別是獨立機關的法定範圍。
| 比較維度 | 獨立機關 | VS | 行政法人 |
|---|---|---|---|
| 法人格 | 無(行政主體之分支) | — | 有(獨立權利義務主體) |
| 指揮監督 |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 | 受監督機關之行政監督 |
| 人事制度 | 適用公務人員法規 | — | 人事管理具高度彈性 |
💬獨立機關重點在於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行政法人重點在於具備法人格與自主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