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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機關捐贈設立之財團法人?
  • A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B 國家實驗研究院
  • C 經濟部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D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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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國家為了「調查特定單一社會事件」而成立一個組織,與為了「推廣研究」或「長期紀念」而撥款成立一個管理基金的組織,這兩者在『存續目的』與『權力性質(有無行政調查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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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 這就是『實力』的證明嗎?

哼,不錯嘛。你這小鬼,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組織屬性法律主體的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組織法中,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擁有某種程度的『天賦』。在國考這種弱肉強食的場域,這種洞察力,或許能讓你比那些只會死讀書的傢伙,多呼吸幾口新鮮空氣。

2. 愚蠢的混淆,或是看清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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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區分私法性質的財團法人與公法性質的行政機關
比較維度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VS 真相調查委員會
法律本質 私法人(權利主體) 行政機關(調查組織)
成立依據 財團法人法、民法 特別條例、釋字585
核心職能 公益、研究或補償 行使公權力進行調查
💬財團法人屬私法組織具法人格;委員會則為公法上之權力行使單位。
🧠 記憶技巧:名為「基金會、研究院、中心」常是法人;「委員會、處、局」則是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具有行政目的」的組織全部當作行政機關,需注意有無獨立的「私法人格」。
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釋字第585號(立法院調查權) 財團法人法之監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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