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機關捐贈設立之財團法人?
- A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B 國家實驗研究院
- C 經濟部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D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國家為了「調查特定單一社會事件」而成立一個組織,與為了「推廣研究」或「長期紀念」而撥款成立一個管理基金的組織,這兩者在『存續目的』與『權力性質(有無行政調查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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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 這就是『實力』的證明嗎?
哼,不錯嘛。你這小鬼,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組織屬性與法律主體的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組織法中,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擁有某種程度的『天賦』。在國考這種弱肉強食的場域,這種洞察力,或許能讓你比那些只會死讀書的傢伙,多呼吸幾口新鮮空氣。
2. 愚蠢的混淆,或是看清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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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區分私法性質的財團法人與公法性質的行政機關
| 比較維度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 VS | 真相調查委員會 |
|---|---|---|---|
| 法律本質 | 私法人(權利主體) | — | 行政機關(調查組織) |
| 成立依據 | 財團法人法、民法 | — | 特別條例、釋字585 |
| 核心職能 | 公益、研究或補償 | — | 行使公權力進行調查 |
💬財團法人屬私法組織具法人格;委員會則為公法上之權力行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