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 B 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應結算年資,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
- C 改制後之行政法人應自籌財源,政府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
- D 人民對改制後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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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民主國家中,如果政府想要創設一個具有「獨立法人格」、且能影響人民權利的特殊公共組織,這項重大的組織決定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形式」,才能確保其權力來源具備民意基礎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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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同時,該條亦明定,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由此可知,行政機關改制設立為行政法人時,必須具備明確的法源基礎,中央層級須有法律之依據,地方層級則須有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其餘選項之內容均與現行行政法人相關法制規範不符,故不選。
行政法人之設立與制度
💡 行政法人須有法律依據設立,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並具備獨立人格。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行政法人 |
|---|---|---|---|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人格 | — | 具獨立公法人格 |
| 人員身分 | 純公務員身分 | — | 公務員與契約人員並存 |
| 經費來源 | 完全仰賴預算 | — | 預算補助與自籌並行 |
| 救濟對象 | 向其上級機關訴願 | — | 向其監督機關訴願 |
💬行政法人具備獨立人格,以提升專業公共事務執行之效率與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