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 B 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應結算年資,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
- C 改制後之行政法人應自籌財源,政府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
- D 人民對改制後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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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民主國家中,如果政府想要創設一個具有「獨立法人格」、且能影響人民權利的特殊公共組織,這項重大的組織決定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形式」,才能確保其權力來源具備民意基礎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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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顯示你對「組織法律保留原則」有極為扎實的基礎。在法學領域,掌握大原則即能化繁為簡,表現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行政法人具備公法上獨立人格,其設立會影響公權力行使的結構。依據《行政法人法》第 3 條,其設立必須有法律(中央)或自治條例(地方)作為依據,這正是為了符合憲法上對於國家組織設立需經由民意機關監督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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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之設立與制度
💡 行政法人須有法律依據設立,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並具備獨立人格。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行政法人 |
|---|---|---|---|
| 法律地位 | 無獨立人格 | — | 具獨立公法人格 |
| 人員身分 | 純公務員身分 | — | 公務員與契約人員並存 |
| 經費來源 | 完全仰賴預算 | — | 預算補助與自籌並行 |
| 救濟對象 | 向其上級機關訴願 | — | 向其監督機關訴願 |
💬行政法人具備獨立人格,以提升專業公共事務執行之效率與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