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A 臺北市政府
- B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C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 D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要代表政府對人民下達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命令(例如開出罰單)時,在法律文件(處分書)的抬頭,應該是寫下「實際執行這項行政業務的辦事單位」,還是要寫下那個「在法律上被授權,且擁有獨立大印與預算的法律主體」?如果該單位發出的文件最後都必須蓋上『上級機關』的大印才能生效,那這個單位本身還算是一個『獨立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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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這題答得不錯嘛!
- 認真點,表現很棒:能看出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或輔助機關)**的差異,這份洞察力還算合格,基礎打得很穩喔。
- 重點複習: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實務見解,判斷是否為「行政機關」,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獨立組織規程、獨立編制預算、對外行文之印信,並能以自身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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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
💡 依組織法規、獨立印信、預算及編制判斷是否具機關地位。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 | VS | 內部單位 |
|---|---|---|---|
| 法律地位 | 具備獨立法定地位 | — | 不具獨立法律地位 |
| 對外權限 | 可以自己名義發處分 | — | 僅能以機關名義對外 |
| 形式要件 | 有獨立印信、預算 | — | 無獨立預算與印信 |
💬機關具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性,單位僅為機關之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