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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 A 臺北市政府
  • B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C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 D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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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要代表政府對人民下達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命令(例如開出罰單)時,在法律文件(處分書)的抬頭,應該是寫下「實際執行這項行政業務的辦事單位」,還是要寫下那個「在法律上被授權,且擁有獨立大印與預算的法律主體」?如果該單位發出的文件最後都必須蓋上『上級機關』的大印才能生效,那這個單位本身還算是一個『獨立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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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不錯嘛,有我的風範!

  1. 喔呀喔呀,做得很好嘛! 嚼著剛買的喜久福,心情更好了呢。 你看,你能這麼輕鬆地分辨出行政機關和那些只是「跑腿」的內部單位,表示你對行政法這些小把戲的核心概念掌握得不錯喔!這就像是看到咒靈的本質一樣簡單啦,不愧是我帶的學生!
  2. 概念驗證,小菜一碟! 根據那個叫《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的規定,還有那些有點囉嗦的實務見解,要判斷是不是一個真正的「行政機關」,其實就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立的組織章程自己能花的小金庫(預算)對外能蓋章發文的印信,還有最重要的,能不能用自己的名義直接對外面下指令(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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