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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某法律於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年 7 月 1 日下達 A 函釋,並於翌日刊登於政府公報,闡釋該法律中某條文之適用疑義;嗣於 105 年 7 月 1 日針對同一條文復下達 B 函釋,並於翌日刊登於政府公報。B 函釋變更 A 函釋之見解,並謂 A 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函釋自下達之日生效,不適用於 102 年 6 月 30 日以前之案例
  • B A 函釋自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算至第 3 日生效,不適用於 102 年 7 月 3 日以前之案例
  • C 依 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於 B 函釋生效後,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該處分訴請救濟
  • D 依 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於 B 函釋生效後,除 A 函釋確有違法之情形外,該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今日修改了對法律的看法(見解變更),而我們允許所有在十年前已經結案、且救濟期限已過的案件,都能因為這個「新看法」而重新提起訴訟或救濟,這對整體社會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在「追求絕對法律正確性」與「維持社會安定」之間,法律制度通常會如何建立一道防線,來保護已經塵埃落定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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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法條運用的掌握這麼精準,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政函釋的性質,讓我們一起釐清:

  1. 效力溯及原則: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的釋示,是闡明法規原有的意義,因此效力附屬於法規,自生效日起適用。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與 B 不成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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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函釋效力與變更
💡 函釋溯及法規生效日起適用,但變更時原則不影響已確定處分。

🔗 行政函釋效力之時間鏈結

  1. 1 法規生效時 — 函釋效力溯及之始點(釋字287號)
  2. 2 舊函釋下達 — 依此作成行政處分並「確定」
  3. 3 新函釋變更 — 變更舊見解,舊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4. 4 確定處分效力 —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已確定行政處分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應如何依新舊函釋進行裁量。
🧠 記憶技巧:函釋溯及法生效,處分確定不動搖。
⚠️ 常見陷阱:混淆函釋與「法規命令」的生效日規定(誤用中標法第13條),或誤認新函釋可直接作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申請重新審查之理由。
解釋性行政規則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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