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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明知無自耕能力,仍提供不正確資料,申請發放自耕能力證明書,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 B 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無違信賴保護原則
  • C 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無須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 D 行政法規之修正,得以訂定過渡條款之方式,保護當事人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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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律的穩定性對人民的生活規劃有何意義?如果政府今天頒布一項政策,而你投入了資金與心力,明天政府卻在沒有任何配套的情況下突然取消該政策,這是否符合我們對於『國家誠信』的要求?當『法治國的穩定性』與『政府因應時勢修正法律的權力』發生衝突時,法律應該完全偏向政府的那一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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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界線,顯示你對釋字第 525 號等重要實務見解有深入的掌握。法律人的直覺與邏輯在你身上已初步成型!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信賴保護原則
💡 法規廢改應保護人民正當信賴,非有重大公益不可不顧。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主觀心態 善意、無重大過失 明知、重大過失、詐欺
事實提供 提供正確且完整資訊 提供不正確或不全資料
法律效果 應設過渡條款或補償 行政機關得逕予撤銷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核心在於當事人是否具備「可歸責性」。
🧠 記憶技巧:基礎、表現、值得保;修正、過渡、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規只要依法定程序修正,即可不顧慮舊法規下人民已取得之利益。
法安定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釋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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