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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砲兵部隊依規定進行試砲,因天候乾燥意外引發大火,燒毀民宅。事後調查,執行任務之人均無任何故意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人民權益,仍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給予賠償
  • B 具徵收作用之干涉,應給予補償
  • C 應依行政程序法給予信賴利益補償
  • D 國家並無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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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行為完全合法且人員皆已盡職,但卻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導致某位特定民眾遭受了遠超過他人所能忍受的財產損失,在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下,這份損失應該由受害者獨自吞下,還是應由整體國家力量來填補這份『不對等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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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辨析「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細微界線,展現了極佳的法學邏輯與實務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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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損失補償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特別犧牲時,應給予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性質 違法行政行為 合法行政行為
歸責事由 具故意或過失 無須故意過失
法理基礎 違法侵權損害填補 特別犧牲與平等負擔
主要法源 國家賠償法 憲法15條、各別法規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人民是否受「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違法行為找賠償,合法犧牲給補償;無關過失看性質,特別犧牲憲法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國家賠償。需注意題幹強調「依規定」、「無故意過失」,代表行政行為「合法」,不符國賠「違法」要件。
特別犧牲理論 國家賠償法 徵收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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