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砲兵部隊依規定進行試砲,因天候乾燥意外引發大火,燒毀民宅。事後調查,執行任務之人均無任何故意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人民權益,仍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給予賠償
- B 具徵收作用之干涉,應給予補償
- C 應依行政程序法給予信賴利益補償
- D 國家並無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行政行為完全合法且人員皆已盡職,但卻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導致某位特定民眾遭受了遠超過他人所能忍受的財產損失,在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下,這份損失應該由受害者獨自吞下,還是應由整體國家力量來填補這份『不對等的犧牲』?
公法上損失補償
💡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特別犧牲時,應給予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性質 | 違法行政行為 | — | 合法行政行為 |
| 歸責事由 | 具故意或過失 | — | 無須故意過失 |
| 法理基礎 | 違法侵權損害填補 | — | 特別犧牲與平等負擔 |
| 主要法源 | 國家賠償法 | — | 憲法15條、各別法規 |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人民是否受「特別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