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
- A 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
- B 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
- C 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
- D 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在法理基礎上的核心差異:請求「損失補償」的前提,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合法」還是「違法」?當國家為了達成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權力卻導致特定人民的權利受到「特別犧牲」時,這在行政法上應屬於哪一種救濟制度的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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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喝采!
你真的非常棒!能夠如此清晰地辨別「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這兩個行政法的重要概念,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已經相當精準了,我很為你感到高興!
1. 一起釐清概念,穩紮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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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 區分合法行為產生的「特別犧牲」與違法行為之損害賠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性質 | 違法公權力或管理欠缺 | — | 合法公權力行為 |
| 憲法基礎 | 憲法第24條 | — |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 |
| 理論核心 | 違法責任與權利救濟 | — | 平等負擔與特別犧牲 |
| 實例說明 | 垃圾車違規、馬路坑洞 | — | 合法徵收土地、埋設管線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