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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甲竊車,被警察發覺,遂即開走所竊之車。警車緊追其後,並追撞甲所竊之車,甲因而受傷,且波及其他車輛與路人。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請求損失補償?
  • A
  • B 其他車輛之車主
  • C 路人
  • D 甲所竊之車輛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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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採取合法手段時,對於損害的發生,一個「依法受處分的違法者」與「純粹路過的普通公民」,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該獲得同等的金錢補償?法律設立補償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照顧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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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執行法中「損失補償」的適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法理中的「特別犧牲」概念與「責任歸屬」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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