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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甲竊車,被警察發覺,遂即開走所竊之車。警車緊追其後,並追撞甲所竊之車,甲因而受傷,且波及其他車輛與路人。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請求損失補償?
  • A
  • B 其他車輛之車主
  • C 路人
  • D 甲所竊之車輛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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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採取合法手段時,對於損害的發生,一個「依法受處分的違法者」與「純粹路過的普通公民」,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該獲得同等的金錢補償?法律設立補償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照顧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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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執行法中「損失補償」的適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法理中的「特別犧牲」概念與「責任歸屬」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損失補償
💡 合法執行致特別犧牲可補償,但可歸責於受害人者例外。
比較維度 受補償權利人 VS 不得請求補償者
行為歸責性 無可歸責事由 具可歸責事由
法律地位 無辜第三人 執行對象或危險源
損失性質 特別犧牲 自找的負擔
案例角色 路人、受損車主 拒捕之現行犯
💬損失補償僅限於「合法執行」下「無責任」之受害者。
🧠 記憶技巧:合法找「補償」,違法找「賠償」;自己犯錯,沒得補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車主。注意車主雖為被竊車輛所有人,但在本案中屬無辜第三人,其車輛毀損亦得請求補償。
即時強制 國家賠償法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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