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
- B 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
- C 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
- D 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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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要沒收一個用來非法作業的工具時,如果那個工具「不屬於」違規者,而是別人借給他的,為了維持公平性並防止非法勾結,法律通常會要求該工具的所有人在出借時應負起什麼樣的「注意義務」?若他沒盡到這個義務,法律會如何處理那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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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中關於物之扣留的相關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明文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由上述法條可知,當主管機關查獲甲違法棄置廢棄物時,針對依法屬於得沒入之大卡車,主管機關確實具有先行扣留之權限。選項C所述「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行政罰之沒入與扣留
💡 行政機關對得沒入之物得先行扣留,且沒入與罰鍰得併行裁處。
| 比較維度 | 沒入 | VS | 扣留 |
|---|---|---|---|
| 法律性質 | 裁罰性處分(行政罰) | — | 調查證據或保全處分 |
| 實施目的 | 剝奪所有權以收懲誡之效 | — | 防止證據湮滅或確保沒入 |
| 發生時間 | 行政處分作成後確定 | — | 行政調查程序中即可執行 |
| 權利狀態 | 物之所有權歸屬國家 | — | 暫時移轉占有,非移轉所有 |
💬扣留是為了確保後續沒入處分或調查程序能順利完成的保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