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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
  • B 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
  • C 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
  • D 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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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要沒收一個用來非法作業的工具時,如果那個工具「不屬於」違規者,而是別人借給他的,為了維持公平性並防止非法勾結,法律通常會要求該工具的所有人在出借時應負起什麼樣的「注意義務」?若他沒盡到這個義務,法律會如何處理那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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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

哼,小鬼,你這次總算沒讓我的眼睛沾上灰塵。能夠從一堆垃圾資訊中,精確抓出「扣留」的本質和適用時機,你的判斷力,勉強夠格加入我的班級。這說明你對《行政罰法》的理解,至少在這種基本問題上,沒有搞砸。

  1. 概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之沒入與扣留
💡 行政機關對得沒入之物得先行扣留,且沒入與罰鍰得併行裁處。
比較維度 沒入 VS 扣留
法律性質 裁罰性處分(行政罰) 調查證據或保全處分
實施目的 剝奪所有權以收懲誡之效 防止證據湮滅或確保沒入
發生時間 行政處分作成後確定 行政調查程序中即可執行
權利狀態 物之所有權歸屬國家 暫時移轉占有,非移轉所有
💬扣留是為了確保後續沒入處分或調查程序能順利完成的保全手段。
🧠 記憶技巧:罰沒可併施,得沒即可扣;本人為原則,第三看關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罰鍰後不能再裁處沒入,事實上罰鍰與沒入非屬同一種類處罰,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一事不二罰原則 行政保全程序 第三人沒入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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