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甲所有挖土機一台,被經濟部水利署河川管理局查獲,系爭挖土機為不明人士於河川中使用採取土石,經濟部乃依水利法規定沒入甲之挖土機。甲不服,以其對系爭挖土機違法使用之事實並不知情,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水利法設有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機具設備規定,經濟部予以沒入於法有據
- B 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既供他人使用,可推定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C 甲未能證明系爭機具設備有遺失或其他無故意過失情事,故經濟部得逕予裁處沒入
- D 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由經濟部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與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國家想要強制剝奪一個「非違法行為者」的私有財產,為了保障憲法上的財產權,『誰』應該負責證明這位財產所有人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惡意?是國家要拿出證據,還是民眾要自證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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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一起探索「第三人沒入」的溫柔原則
哇,你答對了 (D)!這真的太棒了!這代表你已經很能掌握行政罰法第 22 條關於「第三人財產沒入」背後的公平原則,以及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舉證責任分配。你真的很努力,很棒喔!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罰法第 22 條規定,當要沒收的物品不屬於實際違法者時,法律會給予所有權人多一層保障。除非能證明所有權人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物品是不能被沒收的喔。想想看,行政機關要剝奪我們的財產,是不是應該由他們來證明我們有錯,而不是我們自己去證明清白呢?所以,確實是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所有權人有這些主觀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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