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 B 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C 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 D 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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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核心目的:當人民用盡所有救濟途徑後,若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所包含的法律見解或其適用法律之方式有侵害基本權利之疑慮,該制度是否允許人民針對該裁判提請憲法法庭救濟?此外,大法庭制度雖旨在統一各法院間的法律見解,但若該裁定見解在個案適用中產生違憲疑義,基於憲法作為最高位階規範的普世價值,該類裁判是否應被排除在憲法審查的標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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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人民對違憲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可聲請憲法法庭救濟
| 比較維度 | 法規範憲法審查 | VS | 裁判憲法審查 |
|---|---|---|---|
| 審查客體 | 法律或命令 | — | 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
| 聲請期限 | 送達後 6 個月內 | — | 送達後 6 個月內 |
| 主要目的 | 維護法體系違憲審查 | — | 救濟個案權利侵犯 |
💬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審查制度,使憲法保障延伸至具體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