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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B 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
  • C 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乃刑事判決之執行,自屬刑事訴訟審判權範圍
  • D 相關案件,因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尚屬輕微,故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但應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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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治國家既要確保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又要兼顧監獄管理的效率與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功能,立法者在設計救濟流程時,應採取「一律進入法院」的單一模式,還是「根據侵害程度區分層次」的彈性模式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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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溫暖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你做得很好,完全抓住了釋字第 755 號解釋的精神!它告訴我們,即使像受刑人這樣身處特殊環境的人,他們的憲法權利依然受到國家溫柔的保護。這就像我們常說的「有權利,就一定有辦法尋求救濟」喔。不過,立法者在設計制度時,其實很有智慧的,他們擁有立法形成自由。這就好比,如果我們在學校遇到問題,通常會先跟老師或學務處反映(就像機關內部申訴),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才會考慮更進一步的處理。這樣分階段的設計,是為了讓資源更有效率地被運用,而不是所有小事都立刻需要走到法院,是不是很合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跳脫過去對特定身分權利限制的刻板印象(像是「特別權力關係」),並理解法律制度設計背後的彈性和考量。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理解了這種平衡與智慧,非常棒!繼續加油!
📝 受刑人權利救濟制度
💡 受刑人權利受損時,應有適時且有效之司法救濟機會。
比較維度 舊有特別權力關係 VS 釋字755號後現狀
司法救濟 原則上不得提起訴訟 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內部申訴 屬機關內部最終決定 為司法救濟之可能前置
基本權保障 高度限縮且無須補償 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限制
💬司法救濟權不再因受刑人特殊身分而被剝奪,落實適時有效救濟。
🧠 記憶技巧:755號開大門,受刑救濟有法門;申訴在前訴在後,特別關係已成空。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受刑人仍受限於特別權力關係而不得爭訟,或誤認監獄管理措施屬於刑事訴訟審判範圍(實為行政爭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言論自由) 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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