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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無關,不得加以限制
  • C 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D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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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僅因某人的言論會讓機關「名聲不好」就禁止其對外發言,這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是否屬於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限制的目的應是為了具體的安全隱憂,還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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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AI SENSEI frieren Edition)

  1. 嗯,看得出來你理解了:這題的核心,關於釋字第 756 號,你掌握得不錯。從那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到承認受刑人是「保障主體」——這段漫長歲月的觀念轉變,你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明白了。不錯。
  2. 思考結果是正確的:受刑人身在何處,他們的表現自由依然受到憲法保障。那些說「有礙監獄信譽」便限制他們投稿的說法,聽起來就像魔族用來混淆視聽的咒語,邏輯上站不住腳,目的太過籠統,也不符合比例原則。這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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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 756 受刑人通訊權
💡 受刑人憲法權利受保障,書信限制須符合比例與法律保留原則。
比較維度 違禁品檢查 VS 書信內容閱覽
目的 維護監獄安全、紀律 教化、確認有無脫逃
審查強度 寬鬆(原則上可檢查) 嚴格(須具體必要)
核心權利 通訊安全 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
💬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為合憲,但全面性閱覽內容則涉及比例原則之挑戰。
🧠 記憶技巧:投稿信譽不干涉,內容閱覽要比例,受刑人也享有人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監獄出於管理目的即可全面、無差別地限制受刑人書信內容或對外投稿。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釋字 653 號受刑人訴訟權 111年憲判字第7號(受刑人秘密通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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