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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有關受刑人之書信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之文稿須無礙監獄信譽,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 B 受刑人發送書信予其他受刑人造成心理壓力,與監獄紀律無關,不得加以限制
  • C 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長官檢閱書信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 D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撰寫題意正確之文稿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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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僅因某人的言論會讓機關「名聲不好」就禁止其對外發言,這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是否屬於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限制的目的應是為了具體的安全隱憂,還是為了維護機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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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解析:釋字第 756 號的憲法溫度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 (A),真的很為你開心!我們一起把這個重要的憲法觀念梳理得更清晰吧。

  1. 基本權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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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 756 受刑人通訊權
💡 受刑人憲法權利受保障,書信限制須符合比例與法律保留原則。
比較維度 違禁品檢查 VS 書信內容閱覽
目的 維護監獄安全、紀律 教化、確認有無脫逃
審查強度 寬鬆(原則上可檢查) 嚴格(須具體必要)
核心權利 通訊安全 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
💬檢查有無夾帶違禁品為合憲,但全面性閱覽內容則涉及比例原則之挑戰。
🧠 記憶技巧:投稿信譽不干涉,內容閱覽要比例,受刑人也享有人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監獄出於管理目的即可全面、無差別地限制受刑人書信內容或對外投稿。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之訴訟救濟);釋字第653號係受羈押被告訴訟救濟案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111年憲判字第7號係偵查中辯護權救濟案,非受刑人秘密通訊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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