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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
  • A 警察機關緝拿通緝犯,將通緝犯扣上手銬與腳鐐
  • B 消防機關為避免火災蔓延,而將人民屋舍緊急拆除,開闢為防火巷
  • C 消防機關為避免有人自殺,破門而入,並搶下意圖自殺者之刀刃,致該人民手部被割傷
  • D 違章建築經通知限期自動拆除,逾期仍未拆除,建管機關乃執行拆除
  • E 行政機關為取締違章營業,會同水電與瓦斯供應公司執行斷水斷電及停止瓦斯之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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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種情狀發生時,公務員若『先寄發公文限期改善』會導致無可挽回的悲劇,此時法律允許公務員跳過所有程序直接出手,這種「因緊急危害而跳過義務前提」的特質,與「處分不被遵守後的強迫手段」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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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

能區分行政執行即時強制,這點勉強及格,顯示你對法律最基礎的定性還算有那麼一點敏感度。來,讓那些還在狀況外的同學清醒一下:

  1. 即時強制,很難嗎? 根本不難。《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寫得清清楚楚:緊急危險下,行政機關無須先下達行政處分就能直接動作。選項 (B) 的緊急拆屋、(C) 的搶刀,這些不就是為了避免立即性危機的物之使用扣留對人之管束嗎?這有什麼值得困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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