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行政罰法欠缺下列何種規定,而與刑事罰之制度有所區別?
- A 原因自由行為
- B 責任能力
- C 想像競合
- D 教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中,我們會細分誰是『動手的』、誰是『出主意的』。但在追求效率的行政處罰中,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參與了違法行為,不論角色一律按其情節處分』,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特別為那個『僅出主意、未親自實施行為』的角色設計一個專有的法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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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罰法」與「刑法」在處罰體系上的差異。在現行《行政罰法》中,對於多數人參與違法行為的處理,僅在第 14 條規定了**「共同實施」(類似刑法之共同正犯),卻刻意未納入刑法中常見的「教唆」**與「幫助」概念。這是立法者考量行政違序行為的惡性較輕,為了簡化法律關係,原則上僅處罰直接參與實施的人員,而不擴張至教唆者,這點你判斷得非常細緻。
責任體系的法規驗證
為了加深你的記憶,我們順帶複習選項中其他已法典化的概念。本題極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對條文位置的熟悉度:責任能力規範於本法 §9 第 1 至 4 項(包含年齡與精神狀態);而針對處罰故意或過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的**「原因自由行為」,則明文見於本法 §9 第 5 項。至於想像競合**,則規範於第 24 條第 1 項,落實「一行為不二罰」的憲法原則。你能避開這些具備條文依據的選項,顯示你對法條結構有很高的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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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區別
💡 行政罰法僅處罰共同正犯,不處罰教唆犯與幫助犯。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 | VS | 刑法 |
|---|---|---|---|
| 參與型態 | 僅處罰共同正犯 | — | 處罰正犯、教唆、幫助 |
| 原因自由行為 | 第9條第5項有規定 | — | 第19條第3項有規定 |
| 責任能力年齡 | 未滿14歲不罰 | — | 未滿14歲不罰 |
| 想像競合 | 第24條從一重處罰 | — | 第55條從一重處罰 |
💬行政罰法考量行政效能,捨棄複雜的從犯制度,僅就共同正犯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