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行政罰法欠缺下列何種規定,而與刑事罰之制度有所區別?
- A 原因自由行為
- B 責任能力
- C 想像競合
- D 教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中,我們會細分誰是『動手的』、誰是『出主意的』。但在追求效率的行政處罰中,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參與了違法行為,不論角色一律按其情節處分』,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特別為那個『僅出主意、未親自實施行為』的角色設計一個專有的法律名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罰與刑事罰在法制構造上的重大分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哪些刑法總則的概念已被吸收到行政罰體系中,而哪些則被刻意排除。你對選項 (D) 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單一正犯模式(Unitary Perpetrator Model)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責任能力與行為態樣的銜接
在行政罰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規範見於《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至 4 項(涵蓋年齡與精神障礙情形);而針對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的情況,則於同條第 5 項明文規定了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確保行為人無法藉此逃避責任。此外,關於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的處理,《行政罰法》第 24 條也明定處罰原則,這與刑事罰中的想像競合概念高度相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區別
💡 行政罰法僅處罰共同正犯,不處罰教唆犯與幫助犯。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 | VS | 刑法 |
|---|---|---|---|
| 參與型態 | 僅處罰共同正犯 | — | 處罰正犯、教唆、幫助 |
| 原因自由行為 | 第9條第5項有規定 | — | 第19條第3項有規定 |
| 責任能力年齡 | 未滿14歲不罰 | — | 未滿14歲不罰 |
| 想像競合 | 第24條從一重處罰 | — | 第55條從一重處罰 |
💬行政罰法考量行政效能,捨棄複雜的從犯制度,僅就共同正犯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