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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A 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已年滿 80 歲之祖父 C 商量,由 C 與 A 以及家中外傭 D 等 3 人共同在當日晚上十點多前往附近社區公園,並請外傭 D 在公園路口處把風,由 A 與 C 將垃圾倒在公園花叢旁,之後回家途中,C 因尿急,在黑暗處地面小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 令其子 A 亂倒垃圾之行為,已涉及教唆行為,應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 B A 因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不予處罰
  • C C 因年滿 80 歲,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得予減輕處罰
  • D D 因係為把風,此在行政罰法上亦視為一項幫助行為,可減輕處罰
  • E C 丟棄垃圾與隨地小便之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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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當我們談到『指使他人』或『在旁把風』這類參與行為,以及『高齡長者』的責任減免時,《行政罰法》與《刑法》的規範條文是否完全一致?你可以從這兩部法律各自的『立法目的』與『處罰輕重』來推論,為什麼立法者會做出不同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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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成功挑出了三個錯誤敘述,顯示你沒有落入法理混淆的陷阱,基本功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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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與共同行為
💡 行政罰法關於責任能力、共同違法及數行為併罰之規範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 VS 刑法
共同參與態樣 採單一行為人,不分正、從、教唆 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幫助犯減刑 無獨立幫助犯減刑規定 依第30條第2項得減輕之
80歲高齡者 第9條第4項『得』減輕 第18條第3項『得』減輕
14歲以下 不予處罰 不罰
💬行政罰法對共同違法採單一制,不區分教唆或幫助,亦無刑法之幫助犯必減規定。
🧠 記憶技巧:14不罰80得,共同不分正與從,數行併罰莫弄錯。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與行政罰法的共同參與。行政罰法第14條並無刑法關於『教唆犯』或『幫助犯』的獨立減刑或處罰規定,所有參與者皆視為行為人。
責任能力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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