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A 8 歲,其父親 B 因工作繁忙來不及將當日收集之垃圾倒入某市公所垃圾車,遂與 A 已年滿 80 歲之祖父 C 商量,由 C 與 A 以及家中外傭 D 等 3 人共同在當日晚上十點多前往附近社區公園,並請外傭 D 在公園路口處把風,由 A 與 C 將垃圾倒在公園花叢旁,之後回家途中,C 因尿急,在黑暗處地面小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 令其子 A 亂倒垃圾之行為,已涉及教唆行為,應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 B A 因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不予處罰
- C C 因年滿 80 歲,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得予減輕處罰
- D D 因係為把風,此在行政罰法上亦視為一項幫助行為,可減輕處罰
- E C 丟棄垃圾與隨地小便之行為,應分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回想一下,當我們談到『指使他人』或『在旁把風』這類參與行為,以及『高齡長者』的責任減免時,《行政罰法》與《刑法》的規範條文是否完全一致?你可以從這兩部法律各自的『立法目的』與『處罰輕重』來推論,為什麼立法者會做出不同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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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三個錯誤敘述。這題的鑑別度相當高,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將「刑法」與「行政罰法」的總則概念混淆,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十分紮實。
行政罰無教唆與幫助之分
選項(A)與(D)的錯誤在於,《行政罰法》對於多數人參與違法行為,並沒有區分「教唆」或「幫助」。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只要是「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皆依其行為情節分別處罰。因此,B命令A倒垃圾以及D在外把風,在行政罰上並不論以教唆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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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責任與共同行為
💡 行政罰法關於責任能力、共同違法及數行為併罰之規範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 | VS | 刑法 |
|---|---|---|---|
| 共同參與態樣 | 採單一行為人,不分正、從、教唆 | — | 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
| 幫助犯減刑 | 無獨立幫助犯減刑規定 | — | 依第30條第2項得減輕之 |
| 80歲高齡者 | 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行政罰法無「滿80歲人得減輕處罰」規定 | — | 第18條第3項『得』減輕 |
| 14歲以下 | 不予處罰 | — | 不罰 |
💬行政罰法對共同違法採單一制,不區分教唆或幫助,亦無刑法之幫助犯必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