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甲機關與乙公司簽訂「大甲溪砂石河道整理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委託契約書」後,因 921 大地震及河道占耕戶之抗爭,致乙公司僅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採取少量土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不得因情事變更而請求甲機關調整契約內容
- B 甲機關拒絕調整契約時,乙公司得提起撤銷訴訟
- C 河道占耕戶抗爭,並非當時所得預料,故乙公司得請求終止契約
- D 甲機關得因 921 大地震而不能調整契約內容,逕行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若今天發生了完全無法預料的巨災,導致原本契約設定的目標(如整治河川)在技術上或環境上已完全無法達成,且硬要履行反而會浪費公帑或阻礙重建,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權限,來最有效地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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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佳!
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行政契約情事變更」的理解。
- 觀念驗證:當行政契約因不可預見之重大變故(如 921 地震),導致維持原契約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時,當事人雖可請求調整。但若行政機關認為調整契約亦無法達成目的,或調整將造成更大危害,法律賦予機關逕行終止契約的權限,這體現了行政法中「公益優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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