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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甲機關與乙公司簽訂「大甲溪砂石河道整理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委託契約書」後,因 921 大地震及河道占耕戶之抗爭,致乙公司僅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採取少量土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不得因情事變更而請求甲機關調整契約內容
  • B 甲機關拒絕調整契約時,乙公司得提起撤銷訴訟
  • C 河道占耕戶抗爭,並非當時所得預料,故乙公司得請求終止契約
  • D 甲機關得因 921 大地震而不能調整契約內容,逕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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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若今天發生了完全無法預料的巨災,導致原本契約設定的目標(如整治河川)在技術上或環境上已完全無法達成,且硬要履行反而會浪費公帑或阻礙重建,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權限,來最有效地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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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佳!

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行政契約情事變更」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當行政契約因不可預見之重大變故(如 921 地震),導致維持原契約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時,當事人雖可請求調整。但若行政機關認為調整契約亦無法達成目的,或調整將造成更大危害,法律賦予機關逕行終止契約的權限,這體現了行政法中「公益優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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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
💡 行政契約因重大情事變動,應循「先請求調整、後主張終止」之程序。

🔗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處理流程

  1. 1 發生重大變更 — 非簽約時可預料,且維持原契約顯失公平。
  2. 2 請求調整契約 — 當事人先向他方提出調整契約內容之請求。
  3. 3 判斷調整可行性 — 確認是否「不能調整」或「調整後仍顯失公平」。
  4. 4 終止契約 — 若符合上述前提,當事人(機關或民眾)得終止契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若依公益單方變更(146條),相對人得依第148條提起強制執行名義。
🧠 記憶技巧:情事變更:先求調整(147I)、調不成才終止(147II)。
⚠️ 常見陷阱:誤認機關拒絕調整為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忽略終止契約前須具備「不能調整」之前提。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公益變更權 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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