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甲機關與乙公司簽訂「大甲溪砂石河道整理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委託契約書」後,因 921 大地震及河道占耕戶之抗爭,致乙公司僅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採取少量土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不得因情事變更而請求甲機關調整契約內容
- B 甲機關拒絕調整契約時,乙公司得提起撤銷訴訟
- C 河道占耕戶抗爭,並非當時所得預料,故乙公司得請求終止契約
- D 甲機關得因 921 大地震而不能調整契約內容,逕行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若今天發生了完全無法預料的巨災,導致原本契約設定的目標(如整治河川)在技術上或環境上已完全無法達成,且硬要履行反而會浪費公帑或阻礙重建,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權限,來最有效地保障大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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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本題考驗行政契約的「情事變更原則」,是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點,能精準測出考生對行政程序法條文適用層次的掌握。 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規定,契約締結後若發生非當時可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當事人應先請求調整契約內容;唯有在「不能調整」或調整顯失公平時,方得終止契約。因此,選項(A)(C)未依法定層次先請求調整而錯誤;而選項(B)的契約爭議屬公法上給付問題,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非撤銷訴訟。 選項(D)完全正確!因 921 大地震引發重大變更,若符合第147條第1項「不能調整契約內容」之要件,當事人之一方(含甲機關)自得終止契約。教授也特別補充,若機關是另依同法第146條規定單方終止,則必須是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的行政法體系觀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
💡 行政契約因重大情事變動,應循「先請求調整、後主張終止」之程序。
🔗 行政契約情事變更處理流程
- 1 發生重大變更 — 非簽約時可預料,且維持原契約顯失公平。
- 2 請求調整契約 — 當事人先向他方提出調整契約內容之請求。
- 3 判斷調整可行性 — 確認是否「不能調整」或「調整後仍顯失公平」。
- 4 終止契約 — 若符合上述前提,當事人(機關或民眾)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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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調整或終止契約時,須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且依第2項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依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48條係「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