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領土面積擴大。甲國以原劃界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為由主張終止前述劃界條約。甲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條約發生不可預期之情事變更
- B 有理由,基於對領土主權受侵害之自衛權行使
- C 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
- D 無理由,因為條約之終止須經締約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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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社會中,如果兩國之間最敏感的「國界」可以隨自然環境的緩慢演變,就允許其中一方在不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推翻當初的劃界協議,這對國際和平與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毀滅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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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國際法中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例外規定!這題測驗的重點在於條約義務的穩定性與領土主權的永久性,你能識破甲國主張的法律瑕疵,展現了對法規邏輯深湛的理解。
領土穩定與情事變更之例外
在國際法理與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16 條**(對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62 條)的規範中,雖然承認條約可能因不可預期的重大情事變更而終止,但為了確保國際秩序的長期穩定,法律特別規定**「領土劃界條約」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即便如本題所述,克拉河河道因自然現象發生曲流變動,甲國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條約失效,否則全球國界將隨時處於不確定狀態,這正是法理上對於「邊界穩定性」與「禁反言」精神的優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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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界條約與情事變更
💡 確定邊界之條約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維護國際領土穩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性質條約 | VS | 領土劃界條約 |
|---|---|---|---|
| 適用情事變更 | 符合嚴格要件時可適用 | — | 法條明文禁止援引適用 |
| 法條依據 | VCLT 第 62 條第 1 項 | — | VCLT 第 62 條第 2 項 (a) |
| 立法核心價值 | 衡平變動之利益關係 | — | 確保領土邊界之永久性 |
💬劃界條約是情事變更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的法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