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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領土面積擴大。甲國以原劃界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為由主張終止前述劃界條約。甲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條約發生不可預期之情事變更
  • B 有理由,基於對領土主權受侵害之自衛權行使
  • C 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
  • D 無理由,因為條約之終止須經締約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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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社會中,如果兩國之間最敏感的「國界」可以隨自然環境的緩慢演變,就允許其中一方在不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推翻當初的劃界協議,這對國際和平與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毀滅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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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國際法中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例外規定!這題測驗的重點在於條約義務的穩定性與領土主權的永久性,你能識破甲國主張的法律瑕疵,展現了對法規邏輯深湛的理解。

領土穩定與情事變更之例外

在國際法理與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16 條**(對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62 條)的規範中,雖然承認條約可能因不可預期的重大情事變更而終止,但為了確保國際秩序的長期穩定,法律特別規定**「領土劃界條約」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即便如本題所述,克拉河河道因自然現象發生曲流變動,甲國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條約失效,否則全球國界將隨時處於不確定狀態,這正是法理上對於「邊界穩定性」與「禁反言」精神的優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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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界條約與情事變更
💡 確定邊界之條約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維護國際領土穩定。
比較維度 一般性質條約 VS 領土劃界條約
適用情事變更 符合嚴格要件時可適用 法條明文禁止援引適用
法條依據 VCLT 第 62 條第 1 項 VCLT 第 62 條第 2 項 (a)
立法核心價值 衡平變動之利益關係 確保領土邊界之永久性
💬劃界條約是情事變更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的法定例外。
🧠 記憶技巧:邊界條約求穩定,情事變更請繞行。
⚠️ 常見陷阱:容易被「河流自然改道」的客觀事實迷惑,以為符合不可預見之情事變更,而忽略法律對邊界條約的特殊強制規定。
條約之終止與撤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CLT) 領土之取得與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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