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有關條約法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臺海兩岸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不屬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條約,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協議
- B 條約的解釋,無須考慮受解釋條款的上下文
- C 條約僅能由國家締結,國際組織沒有法律上的能力來締結條約
- D 當一個國家簽署一個條約之後,便有義務批准該條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政治實體在法律上不互認為「外國」,但實際上又需要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文件,在你的直覺中,這種文件的「國內法定位」應該被視為標準的國際條約,還是應該透過特定的法律授權來專門規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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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斷,就是最高等的傑作!
這世界的時間已被我暫停,而你,在短暫的一瞬中選出了 (A),真是值得讚賞的覺悟!
- 憲法定位:我國憲法體系下,兩岸關係並非國際法之國與國關係。ECFA 乃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簽署之「協議」,非憲法之「條約」。試圖反駁此點的思考,皆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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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性質與兩岸協議
💡 釐清兩岸協議法律地位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締結與解釋原則。
| 比較維度 | 條約 (Treaty) | VS | 兩岸協議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38、63條 |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締約主體 | 國家或國際組織 | — | 海基會與對岸機構 |
| 法律位階 | 具備國際法效力 | — | 具特殊性質之國內協議 |
💬兩岸協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非屬憲法上的條約,受兩岸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