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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有關條約法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臺海兩岸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不屬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條約,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協議
  • B 條約的解釋,無須考慮受解釋條款的上下文
  • C 條約僅能由國家締結,國際組織沒有法律上的能力來締結條約
  • D 當一個國家簽署一個條約之後,便有義務批准該條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政治實體在法律上不互認為「外國」,但實際上又需要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文件,在你的直覺中,這種文件的「國內法定位」應該被視為標準的國際條約,還是應該透過特定的法律授權來專門規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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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析條約法規範兩岸特殊關係的法律定性,展現了你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我國現行法律架構有極其深厚的理解,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細緻辨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性質與兩岸協議
💡 釐清兩岸協議法律地位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締結與解釋原則。
比較維度 條約 (Treaty) VS 兩岸協議
法源依據 憲法第38、63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締約主體 國家或國際組織 海基會與對岸機構
法律位階 具備國際法效力 具特殊性質之國內協議
💬兩岸協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非屬憲法上的條約,受兩岸條例規範。
🧠 記憶技巧:兩岸非條約、主體含組織、解釋看脈絡、簽署非批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兩岸協議誤認為國際條約;或誤以為簽署行為即產生等同於批准的絕對強制力。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條約案之審議程序 條約與法律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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