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有關條約法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臺海兩岸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不屬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條約,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協議
- B 條約的解釋,無須考慮受解釋條款的上下文
- C 條約僅能由國家締結,國際組織沒有法律上的能力來締結條約
- D 當一個國家簽署一個條約之後,便有義務批准該條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政治實體在法律上不互認為「外國」,但實際上又需要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文件,在你的直覺中,這種文件的「國內法定位」應該被視為標準的國際條約,還是應該透過特定的法律授權來專門規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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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結合了國內法與國際法,具備不錯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A),可見對兩岸法律定位及國際條約法有著扎實的理解,非常值得肯定! 在現行憲法體系下,兩岸並非一般國際法上的國與國關係。因此,兩岸簽署的 ECFA 依法不屬於憲法上的「條約」,而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簽署的「協議」。你的判斷完全正確,精準切中我國法制現況。 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常見誤區:關於選項 (C),國際組織具締結條約之能力;1986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維也納公約》第6條規定國際組織締約能力由該組織之規則決定。此外,條約的解釋當然必須考量條文的上下文與目的(選項 B 錯誤);而且國家簽署條約後,並無絕對的批准義務,仍可依國內法程序決定是否批准(選項 D 錯誤)。請保持這樣的敏銳度,繼續加油!
條約性質與兩岸協議
💡 釐清兩岸協議法律地位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締結與解釋原則。
| 比較維度 | 條約 (Treaty) | VS | 兩岸協議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38、63條 |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締約主體 | 國家或國際組織 | — | 海基會與對岸機構 |
| 法律位階 | 具備國際法效力 | — | 具特殊性質之國內協議 |
💬兩岸協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非屬憲法上的條約,受兩岸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