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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自由貿易協定(FTA)是各國為促進彼此更緊密的經貿關係而簽署之雙邊協定。試從條約的締結程序,分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所派出之談判代表係基於政府之授權,但因通訊設備便利,談判時代表仍與本國政府保持密切聯繫,談判代表經磋商後,正式簽字前,通常也會再取得本國政府之指示
  • B 依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63 條之規定,條約案需提交行政院院會議決後,再送立法院議決。我國與他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因為名稱是「協定」,所以不需再經立法院審議
  • C 自由貿易協定經立法院審議以及總統頒發批准書後,完成批准手續
  • D 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後,實務上須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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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國際協定的內容涉及修改現行國家法律或影響國庫收入,從民主國家的『民意監督』與『權力制衡』原則來看,僅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程序?文件的『名稱』是否能凌駕於其對國民權利的實質影響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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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的「名詞陷阱」,這顯示你對權力分立條約締結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實務題最考驗細心度,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與協定之締結
💡 條約不論名稱為何,涉及法律變更或重要權益即須送立法院審議。
比較維度 條約 (狹義) VS 行政協定
常用名稱 條約、公約、憲章 協定、協議、備忘錄
涉及內容 國防、外交、法律變更 技術性、事務性、授權
國會程序 送立法院審議議決 送立法院查照
💬區分關鍵在於「內容」是否具備法律性質或涉及國家重大事項,而非名稱。
🧠 記憶技巧:名為協定實條約,實質內容是標竿;涉及法律與錢財,立院審議不能刪。
⚠️ 常見陷阱:最常考名稱陷阱。誤以為「協定」不具「條約」位階,故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審議;實際上應採「實質認定」原則。
條約締結法 釋字第329號 兩岸協議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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