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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依條約締結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原則上由外交部主辦
  • B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立法院授權,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C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 D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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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對外事務(如對外談判與擬定條約草案)時,屬於主辦機關的「頂頭上司」並負責控管談判底線的機關,應該是負責統籌全國行政事務的行政院,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若該機關已經預先點頭同意,主辦機關是否還需要逐案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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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抓出了這道法條題的陷阱,基本功相當紮實。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混淆了「授權機關」。依《條約締結法》第 9 條規定,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外(而非立法院),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外締結協定的簽署權限與授權主要屬於其行政權責,你對機關分工的判斷十分精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法條中「主體機關」的細緻辨識,具備一定的難度。除了錯誤的 (B) 之外,其他選項也值得順帶複習:例如選項 (C) 完全符合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關於協定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協定生效後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的程序;而選項 (D) 針對多邊條約可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的規定,也是測驗常客。只要釐清行政權與立法權在締約程序中的角色,這類題目就難不倒你,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條約與協定締結程序
💡 區分條約與協定之簽署程序、報准例外及國會監督方式
比較維度 條約 (Treaty) VS 協定 (Agreement)
立法院程序 送交「審議」 送請「查照」
適用時機 含法律變更或具政治重要性 具技術性、執行性或專門性
簽署前報准 原則應報行政院核定 原則應報行政院核定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對國會之影響力,進而決定送立法院為「審議」或僅「查照」。
🧠 記憶技巧:條約送審議、協定送查照;院授免報准、保留看約文。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免除報准行政院」的條件,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現行條文無「立法院授權」作為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例外。題目常誤導為『僅限立法院授權』。
條約與協定之定義區別 立法院之條約審議權 條約保留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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