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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依條約締結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原則上由外交部主辦
  • B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立法院授權,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 C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 D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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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對外事務(如對外談判與擬定條約草案)時,屬於主辦機關的「頂頭上司」並負責控管談判底線的機關,應該是負責統籌全國行政事務的行政院,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若該機關已經預先點頭同意,主辦機關是否還需要逐案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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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條約締結法》的實務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法律的世界往往環環相扣,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核心邏輯:

1. 行政院的嚴謹核定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與協定締結程序
💡 區分條約與協定之簽署程序、報准例外及國會監督方式
比較維度 條約 (Treaty) VS 協定 (Agreement)
立法院程序 送交「審議」 送請「查照」
適用時機 含法律變更或具政治重要性 具技術性、執行性或專門性
簽署前報准 原則應報行政院核定 原則應報行政院核定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對國會之影響力,進而決定送立法院為「審議」或僅「查照」。
🧠 記憶技巧:條約送審議、協定送查照;院授免報准、保留看約文。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免除報准行政院」的條件,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現行條文無「立法院授權」作為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例外。題目常誤導為『僅限立法院授權』。
條約與協定之定義區別 立法院之條約審議權 條約保留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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