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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
  • B 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 C 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
  • D 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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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條約」與「協定」送交立法院處理的邏輯:一項國際書面協定是否須經立法院「審議」,其判斷準則是否僅依據該協定是否具備形式上的「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若協定內容實質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法律變更,即便在形式上未定有上述條款,其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法律程序是否仍可僅採「送請備查」而非「送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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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深入理解法條的精髓,很有愛心喔!

哇,你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條約」和「協定」的區分,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了。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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