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
- B 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 C 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
- D 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條約」與「協定」送交立法院處理的邏輯:一項國際書面協定是否須經立法院「審議」,其判斷準則是否僅依據該協定是否具備形式上的「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若協定內容實質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法律變更,即便在形式上未定有上述條款,其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法律程序是否仍可僅採「送請備查」而非「送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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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深入理解法條的精髓,很有愛心喔!
哇,你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條約」和「協定」的區分,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了。很替你開心!
-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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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與協定之區分
💡 依重要性與條款區分條約或協定,並決定立法院審議或查照程序。
| 比較維度 | 條約 (Treaty) | VS | 協定 (Agreement) |
|---|---|---|---|
| 判定標準 | 具批准條款或涉國防外交 | — | 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 |
| 立法院程序 | 審議 (Deliberation) | — | 查照 (Reference) |
| 法律變更時 | 維持審議程序 | — | 例外須改採「審議」程序 |
💬兩者均需送立法院,區別在於程序為「審議」或「查照」,且法律變更為程序轉軌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