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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我國之情況,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
  • B 條約中如有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俟立法完成後,法院才得適用
  • C 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
  • D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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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閱讀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時,若其內容僅描述「應努力達成某個遠大願景」而非「設定具體的權利義務細節」,你認為法官在缺乏進一步配套法規的情況下,有辦法直接以此為依據來裁決具體的個案嗎?這種規範在性質上比較接近「行動指南」還是「裁判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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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自動生效條約」(Self-executing treaties)與「非自動生效條約」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國際法於國內法化過程中的實質適用性掌握得相當透徹。
  2. 觀念驗證:條約要能自動生效並由法院直接適用,其條款必須具體明確且無須後續立法即可執行。選項 (C) 提到的「促進生活程度、全民就業」等,性質上屬於綱領性、指導性規定(Aspirational goals),僅是締約國的政策承諾,缺乏直接執行的法律規範性,必須透過國內法化程序才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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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之自動生效性
💡 條約是否具國內法效力,視其內容是否具備可由法院執行的具體性。
比較維度 自動生效條約 VS 非自動生效條約
內容性質 具體明確且權利義務清晰 抽象、綱領性或政策宣言
立法必要性 無須另定法律即可執行 須俟國內立法完成後生效
法院適用 得直接作為判決依據 僅具立法引導或精神目的
💬區分關鍵在於條約內容是否足以讓法院在無須補充立法下直接界定權利義務。
🧠 記憶技巧:具體明確自動走,抽象綱領立法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經過立法院議決通過,所有條約條文都能直接在法院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329號 條約處理法 一元論與二元論 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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