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我國之情況,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
- B 條約中如有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俟立法完成後,法院才得適用
- C 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
- D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閱讀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時,若其內容僅描述「應努力達成某個遠大願景」而非「設定具體的權利義務細節」,你認為法官在缺乏進一步配套法規的情況下,有辦法直接以此為依據來裁決具體的個案嗎?這種規範在性質上比較接近「行動指南」還是「裁判準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自動生效條約」(Self-executing treaties)與「非自動生效條約」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國際法於國內法化過程中的實質適用性掌握得相當透徹。
- 觀念驗證:條約要能自動生效並由法院直接適用,其條款必須具體明確且無須後續立法即可執行。選項 (C) 提到的「促進生活程度、全民就業」等,性質上屬於綱領性、指導性規定(Aspirational goals),僅是締約國的政策承諾,缺乏直接執行的法律規範性,必須透過國內法化程序才能落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