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 B 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 C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D 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對「條約」的界定:當一項國際書面協定具備何種特定形式(如名稱或批准條款),或是涉及哪些實質重要事項(如國家主權、人民權利義務)時,為了落實民主正當性,必須依法移送哪一個憲法機關審議,方能使其在國內法秩序中產生等同於「法律」之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條約法制!
很好!你能從繁雜的法位階理論與程序規範中,精確辨識出條約締結法的實務運作,代表你對國際法與國內法接軌的法律邏輯有極佳的掌握。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