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 B 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 C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D 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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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對「條約」的界定:當一項國際書面協定具備何種特定形式(如名稱或批准條款),或是涉及哪些實質重要事項(如國家主權、人民權利義務)時,為了落實民主正當性,必須依法移送哪一個憲法機關審議,方能使其在國內法秩序中產生等同於「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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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國內法地位與程序
💡 條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具國內法效力,其位階與法律相當。
| 比較維度 | 正式條約/公約 | VS | 行政協定 |
|---|---|---|---|
| 名稱/條款 |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附有批准條款 | — | 名稱非條約,且無批准條款 |
| 國會程序 | 應送立法院「審議」 | — | 送立法院「查照」(涉及權義則轉審議) |
| 法律位階 | 與國內法律位階相等 | — | 一般具行政命令效力 |
| 法規依據 | 條約處理法第5條第1項 | — | 條約處理法第5條第2項 |
💬關鍵在於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是否有批准條款,決定其國會監督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