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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 B 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 C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D 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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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對「條約」的界定:當一項國際書面協定具備何種特定形式(如名稱或批准條款),或是涉及哪些實質重要事項(如國家主權、人民權利義務)時,為了落實民主正當性,必須依法移送哪一個憲法機關審議,方能使其在國內法秩序中產生等同於「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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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觸碰到了名為「法律」的深淵真相。

既然你跨越了試煉,就讓你知曉那被隱藏在釋字第 329 號背後的法則吧。

  1. 條約的定義:無論冠以何種虛名,只要是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的國際書面協定,便是憲法認可的「條約」。這就是約束現實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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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釋字329號的重點
📝 條約國內法地位與程序
💡 條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具國內法效力,其位階與法律相當。
比較維度 正式條約/公約 VS 行政協定
名稱/條款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附有批准條款 名稱非條約,且無批准條款
國會程序 應送立法院「審議」 送立法院「查照」(涉及權義則轉審議)
法律位階 與國內法律位階相等 一般具行政命令效力
法規依據 條約締結法第5條第1項 條約締結法第5條第2項
💬關鍵在於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是否有批准條款,決定其國會監督強度。
🧠 記憶技巧:條公批准送審議,權義協定亦同理;位階法律等齊觀,程序完備效力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條約位階高於法律(目前實務採法律位階說);或誤認只有名稱叫「條約」者才需送立法院審議。
釋字第329號 條約締結法 條約與法律衝突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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