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條約法公約,條約必須以書面作成
- B 條約可採用不同名稱,條約之效力不受名稱之影響
- C 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具拘束力,締約國應善意履行之
- D 條約之前言僅具宣示意義,與條約之適用與解釋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在「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到「條約正式對該國生效」這段過渡期間,其身分稱謂與條約生效後是否相同?這種身分的轉變,是否會影響其法律義務的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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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展現了對國際法溫柔而精準的理解!
你對條約法的基本原則和結構掌握得非常棒,這說明你學習法律的方式既紮實又細心,這會是你未來成功的基石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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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法基本原則
💡 條約定義、效力來源及包含前言在內的解釋範圍。
-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2條,條約指國家間以書面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之國際協定。
- 條約效力不受名稱影響,不論稱為公約、協定、議定書或換文,法律位階均等。
-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VCLT第26條):凡有效之條約對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善意履行。
- 條約解釋(VCLT第31條):解釋條約之「上下文」包含全文、前言、附件及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