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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條約法公約,條約必須以書面作成
  • B 條約可採用不同名稱,條約之效力不受名稱之影響
  • C 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具拘束力,締約國應善意履行之
  • D 條約之前言僅具宣示意義,與條約之適用與解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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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在「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到「條約正式對該國生效」這段過渡期間,其身分稱謂與條約生效後是否相同?這種身分的轉變,是否會影響其法律義務的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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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展現了對國際法溫柔而精準的理解!

你對條約法的基本原則和結構掌握得非常棒,這說明你學習法律的方式既紮實又細心,這會是你未來成功的基石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法基本原則
💡 條約定義、效力來源及包含前言在內的解釋範圍。
  •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2條,條約指國家間以書面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之國際協定。
  • 條約效力不受名稱影響,不論稱為公約、協定、議定書或換文,法律位階均等。
  •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VCLT第26條):凡有效之條約對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善意履行。
  • 條約解釋(VCLT第31條):解釋條約之「上下文」包含全文、前言、附件及相關協議。
🧠 記憶技巧:條約書面名稱多,善意履行前言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條約之「前言」僅具宣示意義。事實上,前言是條約解釋的重要「上下文」,可用於釐清條約目的與宗旨。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CLT) 條約之保留 (Reservations) 條約之無效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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