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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有關1969年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 B 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隨時得撤回,無須保留接受國之同意
  • C 當事國所提出的保留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 D 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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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國際合作中,若兩國對條約中的『某個特定細節條款』有歧見,但對其餘絕大部分內容都有共識,國際法會傾向於讓整份條約直接在兩國間作廢,還是設法維持雙方已經達成的共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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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 中最具實務複雜度的「保留制度」。

  1.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當一國對保留表示「反對」時,根據 VCLT 第 21 條第 3 項,除非該國明確表示「反對條約在其與保留國間生效」,否則條約在兩國間依然有效,僅是受保留影響的條文在保留範圍內不適用。這稱為「相對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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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保留之規範
💡 條約保留的程序要求、實質限制及其對反對國之效力與撤回規則。
比較維度 單純反對保留 VS 明確反對條約生效
條約法律關係 條約在兩國間生效 條約在兩國間不生效
保留條款處理 保留涉及條款不適用 完全無條約義務
法條依據 VCLT 第21條第3項 VCLT 第20條第4項(b)
💬除非反對國有「反對條約生效」之明確意思表示,否則條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
🧠 記憶技巧:書面提出隨時撤,不得違背宗旨要;反對不等於斷交,除非明言不生效。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誤以為「反對保留」會直接導致整個條約在兩國間失效。實際上,除非反對國明確表達反對條約對其生效,否則條約依然生效,僅該保留條款不適用。
條約的解釋 條約的終止與撤銷 強行法(Jus Co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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