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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就條約中的「保留條款」而言,1969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態度是:
  • A 未規定
  • B 不允許
  • C 任何保留都允許
  • D 視保留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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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多國正在簽署一份保護海洋生物的公約,若某國想加入但聲稱「拒絕保護鯨魚」,而這正是公約的核心。你認為國際法應採取「完全開放國家自主」還是「視該項聲明是否動搖公約根基」來決定其效力?法律應如何設定這道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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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9 條,國家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條約時,原則上可以提出「保留」。然而,這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的核心判準在於該保留是否與條約的**「目的及宗旨」相抵觸**(Object and Purpose Test)。因此,並非所有保留皆可行,須視其具體內容是否破壞了條約的核心契約精神而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能區分出「死背條文名稱」與「理解條約法精神」的學生。考生必須跨越「主權絕對論」的誤區,理解國際法如何在條約的完整性普遍性之間取得動態平衡。
📝 條約之保留
💡 條約保留原則上允許,但不得違反條約目的及宗旨。
比較維度 傳統全體一致原則 VS VCLT 目的宗旨原則
核心標準 需經所有締約國同意 不違背條約目的與宗旨
條約一體性 高度維持條約一致性 優先考量締約國廣泛性
反對之效果 一國反對則保留無效 反對者僅在兩國間排除
💬VCLT 採取較具彈性的制度,旨在鼓勵更多國家加入多邊公約。
🧠 記憶技巧:保留三不:條約禁、限定外、違宗旨,皆不可提。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條約只要沒禁止就可以「任意」保留,忽略了「與目的宗旨不相牴觸」的核心限制。
條約之接受與反對 強行法(Jus Cogens) 國際法院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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