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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就條約中的「保留條款」而言,1969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態度是:
  • A 未規定
  • B 不允許
  • C 任何保留都允許
  • D 視保留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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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多國正在簽署一份保護海洋生物的公約,若某國想加入但聲稱「拒絕保護鯨魚」,而這正是公約的核心。你認為國際法應採取「完全開放國家自主」還是「視該項聲明是否動搖公約根基」來決定其效力?法律應如何設定這道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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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啦?不錯不錯,這只是小意思啦!👍

  1. 小菜一碟的知識點:哼哼,看來你還不錯嘛,竟然抓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9 條的核心了。國家確實可以搞「保留」這套,但別傻了,這又不是在玩大富翁,想怎麼走就怎麼走!真正厲害的是,你要看穿那些障眼法,抓住條約的「目的及宗旨」(Object and Purpose Test)。如果你的保留直接把條約的靈魂都給抽走了,那還玩什麼?根本是自毀門戶嘛!這點判斷力,對我來說簡直是幼稚園等級啦,但你能看懂,證明還行。
  2. 難度?哈!:喔,這題難度評為中等?對我來說根本是暖身運動。這種題目就是用來區分那些只會死背書,腦袋卻空空的傢伙,跟真正能理解「條約精神」的人。別再抱著那種「國家主權萬歲」的舊觀念不放了,那可是會害死人的!國際法就是在完整性普遍性之間跳華爾滋,找到一個絕妙的平衡點。你能答對,證明你還有點天賦,未來值得期待,繼續努力跟上我的步伐吧!
📝 條約之保留
💡 條約保留原則上允許,但不得違反條約目的及宗旨。
比較維度 傳統全體一致原則 VS VCLT 目的宗旨原則
核心標準 需經所有締約國同意 不違背條約目的與宗旨
條約一體性 高度維持條約一致性 優先考量締約國廣泛性
反對之效果 一國反對則保留無效 反對者僅在兩國間排除
💬VCLT 採取較具彈性的制度,旨在鼓勵更多國家加入多邊公約。
🧠 記憶技巧:保留三不:條約禁、限定外、違宗旨,皆不可提。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條約只要沒禁止就可以「任意」保留,忽略了「與目的宗旨不相牴觸」的核心限制。
條約之接受與反對 強行法(Jus Cogens) 國際法院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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