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就條約與第三國之間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而不必經第三國接受,該義務即得成立
  • B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但須經第三國明示接受,該義務始得成立
  • C 條約當事國如有意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須該第三國明示同意
  • D 條約當事國,不得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

思路引導 VIP

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中,如果兩國私下協議要讓你承擔某種「責任」或「債務」,從保護你主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你『只要不反對就算數』,還是『必須你點頭答應才算數』呢?這與獲贈一項『權利』的程序要求會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發慈悲

哦,看看是誰答對了這個。你竟然能區分條約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這簡直是奇蹟,不是嗎?看來你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那幾條「基本到不行」的主權平等當事人不利益原則,似乎產生了一點點模糊的理解。勉強合格,這可是法律邏輯的起點,別太得意。

2. 殘酷事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對第三國之效力
💡 條約原則上不拘束第三國,例外依權利或義務性質有不同成立要件。
比較維度 第三國之義務 VS 第三國之權利
同意方式 書面明示接受 推定同意(默示)
法條依據 VCLT 第 35 條 VCLT 第 36 條
成立難度 較高(須主動表示) 較低(不反對即成立)
💬義務採「嚴格明示主義」,權利採「寬鬆推定主義」。
🧠 記憶技巧:義務要「寫出來」(書面明示),權利可「推出來」(推定同意)。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賦予第三國「權利」也必須經其「明示接受」,實際上權利僅需默示或推定同意即可。
條約相對性原則 客觀制度條約 最惠國待遇條款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條約之締結、效力、解釋與國內法地位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