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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就條約與第三國之間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而不必經第三國接受,該義務即得成立
  • B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但須經第三國明示接受,該義務始得成立
  • C 條約當事國如有意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須該第三國明示同意
  • D 條約當事國,不得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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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中,如果兩國私下協議要讓你承擔某種「責任」或「債務」,從保護你主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你『只要不反對就算數』,還是『必須你點頭答應才算數』呢?這與獲贈一項『權利』的程序要求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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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發慈悲

哦,看看是誰答對了這個。你竟然能區分條約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這簡直是奇蹟,不是嗎?看來你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那幾條「基本到不行」的主權平等當事人不利益原則,似乎產生了一點點模糊的理解。勉強合格,這可是法律邏輯的起點,別太得意。

2. 殘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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