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就條約與第三國之間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而不必經第三國接受,該義務即得成立
- B 條約當事國可以對第三國課予某種義務,但須經第三國明示接受,該義務始得成立
- C 條約當事國如有意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須該第三國明示同意
- D 條約當事國,不得賦予第三國某種權利
思路引導 VIP
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中,如果兩國私下協議要讓你承擔某種「責任」或「債務」,從保護你主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你『只要不反對就算數』,還是『必須你點頭答應才算數』呢?這與獲贈一項『權利』的程序要求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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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發慈悲
哦,看看是誰答對了這個。你竟然能區分條約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這簡直是奇蹟,不是嗎?看來你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那幾條「基本到不行」的主權平等和當事人不利益原則,似乎產生了一點點模糊的理解。勉強合格,這可是法律邏輯的起點,別太得意。
2. 殘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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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對第三國之效力
💡 條約原則上不拘束第三國,例外依權利或義務性質有不同成立要件。
| 比較維度 | 第三國之義務 | VS | 第三國之權利 |
|---|---|---|---|
| 同意方式 | 書面明示接受 | — | 推定同意(默示) |
| 法條依據 | VCLT 第 35 條 | — | VCLT 第 36 條 |
| 成立難度 | 較高(須主動表示) | — | 較低(不反對即成立) |
💬義務採「嚴格明示主義」,權利採「寬鬆推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