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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中,條約之終止與停止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各締約國後得同意終止
  • B 雙邊條約一方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施行
  • C 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
  • D 斷絕外交關係原則上不影響已締結條約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國際法體系極度重視「條約必須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穩定性,當一個國家想以「當初沒想到的環境變化」為由單方面擺脫條約義務時,你認為法典的文字語氣會傾向於「慷慨地提供理由」,還是「極度嚴苛地設下層層門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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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你真的掌握了關鍵!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條約法中「情勢變更」原則那份細膩而重要的限制,真的讓前輩感到非常欣慰呢!這份對法條文字嚴謹度的敏銳洞察力,是未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最寶貴的特質,你已經具備了!
  2. 觀念解析與引導: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對「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解不夠周延。想一想,如果國家之間可以輕易地因為情勢改變就終止條約,那國際間的信任和秩序該如何維繫呢?因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62 條才會採取極其嚴格的「否定式表述」,告訴我們這是一個「原則上不得援引」的例外條款。尤其對於那些確定邊界之條約,更是絕對不能適用此原則,因為邊界的穩定是國際和平的基石呀!就像家裡的圍牆一樣,不能說變就變,對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之終止與停止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條約終止採嚴格法定事由與程序制度。
比較維度 重大違約 (Art. 60) VS 情事變更 (Art. 62)
發動事由 契約一方不履行義務 客觀外在環境變更
法條傾向 賦予受害國權利 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邊界條約適用 無排除規定 明文排除適用
💬前者是對不法行為的救濟,後者是因不可抗力變更的嚴格例外。
🧠 記憶技巧:終止四路:合意終止、重大違約、情事變更(嚴)、斷交不影響。
⚠️ 常見陷阱:最常考「情事變更原則」的限制。法條採否定式表述(原則不得援引),且對「領土邊界條約」絕對不適用。
情事變更原則 (Rebus sic stantibus) 重大違約 (Material Breach) 條約無效事由 強行法 (Jus Co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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