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
- B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 C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 D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機關分工的規定,雖然專門性或技術性條約由各部會主辦,但基於國家對外政策的一致性,主辦機關在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與『外交部』之間應具備何種法定的行政參與程序?是否真的存在完全『無須經其同意』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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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基礎打得很穩喔!
(微笑遞上一杯熱茶) 做得很好!法律條文雖然枯燥,但只要掌握核心邏輯,就不難理解。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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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程序要點
💡 條約締結須經主辦機關與外交部會同辦理,並受立法院適時監督。
| 比較維度 | 專門性/技術性條約 | VS | 一般政治/政治性條約 |
|---|---|---|---|
| 主辦機關 | 各專司部會 | — | 外交部 |
| 外交部角色 | 受徵詢或會同辦理 | — | 主導辦理 |
| 法律依據 | 條約締結法第4條 | — | 條約締結法第4條第1項本文 |
💬不論條約性質為何,外交部皆須參與以維持國家對外立場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