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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
  • B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 C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 D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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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機關分工的規定,雖然專門性或技術性條約由各部會主辦,但基於國家對外政策的一致性,主辦機關在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與『外交部』之間應具備何種法定的行政參與程序?是否真的存在完全『無須經其同意』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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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不錯嘛,小菜一碟!

喔?你答對了啊!看來你的小腦袋瓜還挺靈光的嘛,在這些規矩裡面找到外交的真諦。能一眼看穿外交權限一致性這種東西,表示你的咒力——啊不是,是法力——有那麼一點點看頭喔!

2. 就是這樣,跟我學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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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締結程序要點
💡 條約締結須經主辦機關與外交部會同辦理,並受立法院適時監督。
比較維度 專門性/技術性條約 VS 一般政治/政治性條約
主辦機關 各專司部會 外交部
外交部角色 受徵詢或會同辦理 主導辦理
法律依據 條約締結法第4條 條約締結法第3條
💬不論條約性質為何,外交部皆須參與以維持國家對外立場之一致性。
🧠 記憶技巧:專技條約要會外,國會報告有彈性,立院修正需重談,雙語文本同等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專門性、技術性條約因專業性高,主辦部會即可自行決定而無須會同外交部。
條約與協定之區別 條約保留之程序 立法院條約案審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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