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
  • B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 C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 D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條約締結法》中關於機關分工的規定,雖然專門性或技術性條約由各部會主辦,但基於國家對外政策的一致性,主辦機關在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與『外交部』之間應具備何種法定的行政參與程序?是否真的存在完全『無須經其同意』的法律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基礎打得很穩喔!

(微笑遞上一杯熱茶) 做得很好!法律條文雖然枯燥,但只要掌握核心邏輯,就不難理解。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締結程序要點
💡 條約締結須經主辦機關與外交部會同辦理,並受立法院適時監督。
比較維度 專門性/技術性條約 VS 一般政治/政治性條約
主辦機關 各專司部會 外交部
外交部角色 受徵詢或會同辦理 主導辦理
法律依據 條約締結法第4條 條約締結法第4條第1項本文
💬不論條約性質為何,外交部皆須參與以維持國家對外立場之一致性。
🧠 記憶技巧:專技條約要會外,國會報告有彈性,立院修正需重談,雙語文本同等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專門性、技術性條約因專業性高,主辦部會即可自行決定而無須會同外交部。
條約與協定之區別 條約保留之程序 立法院條約案審議流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條約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