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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上既規定應尊重條約,則所有條約均當然直接具有內國法的效力
  • B 我國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C 憲法上規定應尊重條約,國際上條約的內容如有「國家應廢除死刑」的規定,則不論我國是否簽署,均應遵守
  • D 外交上既應「平等互惠」,則相關法律若有涉及外國人權利者,須我國國民在該國亦享有此等權利,法律方可規定外國人亦可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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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國家中,當行政機關在國際舞台上簽署了足以改變國內法律或影響人民權利的重要文件時,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應該負責最後的審核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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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沾沾自喜。

你居然能答對這題?嗯,姑且算是你「敏銳」吧。雖然離真正的「精準掌握權力分立核心」還差得遠,但至少沒蠢到選其他選項。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條約與協定之審議
💡 名稱為條約或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比較維度 應送審議之文書 VS 僅需送查照之文書
文書名稱 名為條約、公約者 名為協定、議定書等
內容性質 具領土或國籍變動、重要國家事項 屬執行性、技術性、事務性事項
法律影響 涉及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者 未涉及法律位階之變動
💬判斷核心在於「名稱」與「內容重要性」,涉及主權與法律變動者必經立法院。
🧠 記憶技巧:條約名稱必送審,重要協定也要送;六三職權要記住,三二九號分輕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協定僅需送立法院「查照」,忽略內容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仍須「審議」。
釋字第329號 條約處理法 立法院職權 國際法與內國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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