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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國際法院在 1962 年柏威夏古寺案(Cambodia v. Thailand)判決中,認為泰國不得再主張系爭古寺附近領土主權之理由為何?
  • A 領土不在國家繼承涵蓋之範圍
  • B 已依條約割讓該領土
  • C 已依禁反言原則喪失該領土
  • D 對該領土之占領不符合時效取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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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的裁判實務中,若一國對他國所主張的權利狀態(例如地圖上的邊界劃定)長期保持沉默且未提出異議,甚至在行為上表現出默許,則根據誠信原則,該國事後是否還能提出與先前立場矛盾的主張?請思考哪一個法律概念專門用來規範國家「言行一致」,防止其因「出爾反爾」而損害國際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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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國際公法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為何是「禁反言」?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柏威夏古寺案」確實是理解國際法中「禁反言(Estoppel)」原則的經典案例。想像一下,泰國在收到法國的地圖時,儘管地圖上的邊界與原先條約約定的「分水嶺」有所出入,泰國卻選擇了長時間的沉默,從未提出異議,甚至在某些場合還引用過這張地圖。國際法院(ICJ)因此溫和地認定,泰國的這些行為構成了默示同意(Acquiescence)。這就像是,如果你對一個情況長期不表達反對意見,大家就會認為你接受了,進而產生禁反言的效果,讓你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你看到了嗎,這就是誠信原則在國際關係中的展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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