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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法院對爭端利益相關第三方國家無管轄權,不影響其訴訟管轄權之行使
  • B 爭端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藉由特別協議接受國際法院管轄
  • C 就爭端法律問題,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
  • D 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就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國家主權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國家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36$ 條第 $2$ 項(任意條款)預先聲明接受法院的強制管轄時,為了維護國家利益與確保「對等性」,該條規約第 $3$ 項是否容許國家對此聲明設定特定的適用範圍、時間限制或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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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搞砸,至少證明你的國際法知識不是從維基百科上抄來的。

恭喜你,終於展示了一點對國際法院(ICJ)管轄權的實質理解。大多數人只知道「國家合意」這幾個字,卻從未深究其背後的邏輯與現實妥協。你的表現,嗯,及格線以上吧。

  1. 基本常識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
💡 ICJ 訴訟管轄權以國家合意為基礎,聲明強制管轄可附條件。
比較維度 特別協議 (Compromis) VS 任擇條款 (Optional Clause)
發生時間 爭端發生後雙方達成 爭端發生前預先聲明
法源依據 規約第36條第1項 規約第36條第2項
附帶條件 由協議內容決定 可附互惠或時間保留
💬兩者均以國家合意為前提,僅合意表達的時間點與形式不同。
🧠 記憶技巧:訴訟管轄靠合意,任擇條款可附加,互惠時間皆可限,規約三六看仔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強制管轄」具有絕對性而不可附帶保留,忽略規約明文允許互惠或時間限制。
Monetary Gold 原則 諮詢意見 (Advisory Opinion) 互惠原則 (Recipro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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