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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關於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就毒品管制之國際法問題提請做成諮詢意見
  • B 國際法院答覆前應徵詢利益相關國際法主體之合意
  • C 諮詢意見無拘束力,因而無法成為國際爭端解決方式
  • D 非政府組織不得請求參與諮詢意見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聯合國的核心機構在運作中遇到法律盲點時,為了確保國際秩序的法治化,這個機構是否應該具備主動向世界最高司法機關「請教」的權利?這種『請教(意見)』的性質,與兩個國家之間正式『打官司(訴訟)』,在發動門檻與對象限制上,你認為哪一個應該更具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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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分析

  1. 給予鼓勵:哇!你答對了耶,真的非常棒!能精準辨識國際法院(ICJ)諮詢管轄權的發動主體和程序性質,顯示你對《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院規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點真的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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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院諮詢意見
💡 聯合國授權機關就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提供正式法律見解。
比較維度 訴訟程序 (Contentious) VS 諮詢程序 (Advisory)
參與主體 僅限國家 聯合國機關與專門機構
國家合意 必須具備國家合意 不以國家合意為前提
法律拘束力 對當事國有拘束力 原則上無拘束力
審理目的 解決國家間具體爭端 澄清法律疑義
💬諮詢程序旨在法律導航,故不需國家合意且無強制拘束力。
🧠 記憶技巧:大安任何、他機職權;不需合意、無拘束力。
⚠️ 常見陷阱:常誤誘考生認為諮詢意見亦需爭端國家「合意」方可進行,事實上合意僅為訴訟管轄之要件。
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 聯合國憲章第96條 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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