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院 1949 年「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 A 在聯合國憲章未明確規定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 B 聯合國得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C 聯合國雇員之國籍國得為其國民在執行聯合國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D 聯合國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提出索償,其索償對象得為非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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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際組織被賦予了維護和平的重大使命,但在執行過程中,其憲章漏掉了一些達成任務所需的具體手段(例如求償權),我們應該採取『法無明文即禁止』的嚴格解釋,還是該思考這些權限是否早已『隱含』在它的職責藍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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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1949年《補償案》諮詢意見最重要的貢獻在於確立了「默示權能原則」(Implied Powers Doctrine)。法院認為,聯合國為達成憲章賦予的職能,縱使條文未明文,仍享有執行任務所「必然伴隨」的權力。因此,選項 (A) 稱聯合國不具備默示權能,顯然與本案法理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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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默示權能
💡 國際組織具備客觀法律人格,並擁有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 比較維度 | 職務保護 (Functional) | VS | 外交保護 (Diplomatic) |
|---|---|---|---|
| 主張主體 | 國際組織 (如聯合國) | — | 受害人之國籍國 |
| 權利基礎 | 基於組織與雇員之職務關係 | — | 基於國家與國民之國籍關係 |
| 法律人格 | 具客觀人格,可對非會員國 | — | 傳統國際法之國家主權 |
💬兩者基礎不同,可同時併存,加害國有對兩者負賠償責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