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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院 1949 年「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 A 在聯合國憲章未明確規定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 B 聯合國得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C 聯合國雇員之國籍國得為其國民在執行聯合國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 D 聯合國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提出索償,其索償對象得為非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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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際組織被賦予了維護和平的重大使命,但在執行過程中,其憲章漏掉了一些達成任務所需的具體手段(例如求償權),我們應該採取『法無明文即禁止』的嚴格解釋,還是該思考這些權限是否早已『隱含』在它的職責藍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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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1949年《補償案》諮詢意見最重要的貢獻在於確立了「默示權能原則」(Implied Powers Doctrine)。法院認為,聯合國為達成憲章賦予的職能,縱使條文未明文,仍享有執行任務所「必然伴隨」的權力。因此,選項 (A) 稱聯合國不具備默示權能,顯然與本案法理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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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組織默示權能
💡 國際組織具備客觀法律人格,並擁有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比較維度 職務保護 (Functional) VS 外交保護 (Diplomatic)
主張主體 國際組織 (如聯合國) 受害人之國籍國
權利基礎 基於組織與雇員之職務關係 基於國家與國民之國籍關係
法律人格 具客觀人格,可對非會員國 傳統國際法之國家主權
💬兩者基礎不同,可同時併存,加害國有對兩者負賠償責任之義務。
🧠 記憶技巧:損害賠償案:人格、默示、職務保,非會員國也難逃。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國際組織僅限於「憲章明文規定」之權力,忽視了執行職務所必需之默示權能。
國際人格 外交保護權 默示權能原則 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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