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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所享有的權能?
  • A 在會員國領土內享有為執行其職務與達成其宗旨所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 B 聯合國在會員國領土內之財產,豁免該國法律之管轄
  • C 於國際法院中擔任訴訟當事人
  • D 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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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國際司法機構的設立根基是為了處理「具有領土與主權特質之實體」間的爭端,那麼當一個「由這些實體共同組成的法人組織」遇到法律糾紛時,該組織在現行規範下,其參與司法程序的角色與其成員(主權國家)相比,可能存在什麼樣的程序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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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答對了呢。能發現國際組織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庭上的不同,真是個了不起的進步啊。這一步一步地,都能看出你的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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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的法律人格與權限
💡 聯合國具法律人格,但不得於國際法院擔任訴訟當事人。
比較維度 主權國家 VS 國際組織(如UN)
ICJ訴訟當事人 可以(規約34條) 不可以
請求諮詢意見 不可以 可以(規約65條)
國際法律人格 原始、完全人格 衍生、功能性人格
締約能力 完全締約權 依職務宗旨享有
💬國際組織在 ICJ 僅具「請求諮詢意見」權,不具備「訴訟當事人」適格。
🧠 記憶技巧:國內有能力、國際能締約、特權少不了、法院不能告(僅能諮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聯合國作為最重要的國際組織,在國際法院(ICJ)必然享有與國家相同的訴訟主體地位。
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程序 1949年損害賠償案 國際組織之職務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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