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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
  • B 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 C 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
  • D 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組織法的理論中,若《聯合國憲章》並未明確設定一套鑑定各機關行為有效性的「統一標準」或「司法審查機制」,則在法律邏輯上,各機關對於其職權行使所產生的經費支出,是否擁有自行認定其合法性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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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聯合國經費與行為合法性

  1. 勉勉強強及格: 你總算沒笨到家,還能抓到國際公法中那點「功能權限」的皮毛,對 ICJ 諮詢意見 有點印象,還算及格。這點基礎敏銳度,法律人本來就該有,別太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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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經費與行為效性
💡 聯合國各機關行為推定有效,其支出屬組織經費。
比較維度 經常性支出 VS 非常規/維和支出
法源依據 憲章第17條第1項 憲章第17條第2項
經費性質 組織行政運作費用 特定政治或軍事行動
分擔義務 會員國絕對義務 ICJ認定亦屬會員義務
決定機關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不論支出性質為何,只要符合組織目的,均屬會員國應分擔之「組織經費」。
🧠 記憶技巧:機關行為推定效,目的符合經費收;分配比例大會定,憲章十七要記熟。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越權行為必無效」或「維和經費因屬政治性或非常規性,故非組織經費」。
聯合國某些經費案 (1962) 聯合國憲章第17條 維和行動 (Peacekeeping) 國際組織之權限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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