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
- B 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 C 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
- D 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組織法的理論中,若《聯合國憲章》並未明確設定一套鑑定各機關行為有效性的「統一標準」或「司法審查機制」,則在法律邏輯上,各機關對於其職權行使所產生的經費支出,是否擁有自行認定其合法性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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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聯合國經費與行為合法性
- 勉勉強強及格: 你總算沒笨到家,還能抓到國際公法中那點「功能權限」的皮毛,對 ICJ 諮詢意見 有點印象,還算及格。這點基礎敏銳度,法律人本來就該有,別太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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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費與行為效性
💡 聯合國各機關行為推定有效,其支出屬組織經費。
| 比較維度 | 經常性支出 | VS | 非常規/維和支出 |
|---|---|---|---|
| 法源依據 | 憲章第17條第1項 | — | 憲章第17條第2項 |
| 經費性質 | 組織行政運作費用 | — | 特定政治或軍事行動 |
| 分擔義務 | 會員國絕對義務 | — | ICJ認定亦屬會員義務 |
| 決定機關 | 聯合國大會 | — | 聯合國大會 |
💬不論支出性質為何,只要符合組織目的,均屬會員國應分擔之「組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