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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 B 依 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 C 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 D 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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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國際組織是否具備獨立於會員國之外的「國際法法人格」?特別是在 1949 年國際法院針對聯合國雇員職務受損案的諮詢意見中,如何確立了組織為了達成其特定宗旨所必須擁有的「默示權力」,以及其在法律上獨立於會員國的受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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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又來考國際公法基本常識了

恭喜你答對 (B)。看來,你對於國際組織人格地位這點還不至於錯得太離譜,至少沒把這座里程碑給忘記。嗯,有進步。

🚨 錯誤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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