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 B 依 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 C 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 D 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際組織是否具備獨立於會員國之外的「國際法法人格」?特別是在 1949 年國際法院針對聯合國雇員職務受損案的諮詢意見中,如何確立了組織為了達成其特定宗旨所必須擁有的「默示權力」,以及其在法律上獨立於會員國的受償權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好了,又來考國際公法基本常識了
恭喜你答對 (B)。看來,你對於國際組織人格地位這點還不至於錯得太離譜,至少沒把這座里程碑給忘記。嗯,有進步。
🚨 錯誤示範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際組織法律地位
💡 國際組織具獨立人格,享有明示及必要之默示權限。
| 比較維度 | 明示權力 (Explicit Powers) | VS | 默示權力 (Implied Powers) |
|---|---|---|---|
| 法律依據 | 載於組織章程或條約 | — | 職務執行所必要之推定 |
| 典型案例 | 成立章程內之委員會 | — | 1949年損害賠償請求權 |
| 存在目的 | 直接授予具體職權 | — | 確保有效達成組織宗旨 |
💬國際組織權能不限於明文,為達成宗旨所需之必要權力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