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 B 依 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 C 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 D 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際組織是否具備獨立於會員國之外的「國際法法人格」?特別是在 1949 年國際法院針對聯合國雇員職務受損案的諮詢意見中,如何確立了組織為了達成其特定宗旨所必須擁有的「默示權力」,以及其在法律上獨立於會員國的受償權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好了,又來考國際公法基本常識了

恭喜你答對 (B)。看來,你對於國際組織人格地位這點還不至於錯得太離譜,至少沒把這座里程碑給忘記。嗯,有進步。

🚨 錯誤示範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組織法律地位
💡 國際組織具獨立人格,享有明示及必要之默示權限。
比較維度 明示權力 (Explicit Powers) VS 默示權力 (Implied Powers)
法律依據 載於組織章程或條約 職務執行所必要之推定
典型案例 成立章程內之委員會 1949年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目的 直接授予具體職權 確保有效達成組織宗旨
💬國際組織權能不限於明文,為達成宗旨所需之必要權力亦屬之。
🧠 記憶技巧:人格獨立能求償,明示默示皆為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在於認為國際組織權限「僅限」於章程明文,忽略了「默示權力理論」。
1949年損害賠償諮詢意見案 默示權力理論 國際組織之行為責任 職務保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法主體與國際組織:地位、權能及相關問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