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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有關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規定,組成國家之要素為固定之居民、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之能力等四項要件
  • B 梵蒂岡及巴勒斯坦目前皆為聯合國之觀察員,得參與聯合國大部分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 C 國際組織之集體措施違反國際法時,國際法院得經由被害國提起控訴,審理該國際組織之違法行為
  • D 個人若觸犯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及滅絕種族罪等,可能受到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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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的國際司法體制中,若要向具備最高司法權威的『國際法院』提起爭端訴訟,其《規約》對於具備『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實體類型是否有嚴格的特定限制?是否所有具備法律人格的單位,都能在該法庭上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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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國際法主體與司法機關管轄權的界線,顯示你對國際法院(ICJ)的運作核心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法感。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係因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唯有國家得為國際法院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國際組織雖具備國際人格,但僅能請求「諮詢意見」,無法成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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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主體與訴訟適格
💡 釐清國家、國際組織與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與訴訟權限
比較維度 國家 (State) VS 國際組織 (IO)
ICJ 訴訟當事人 具備(規約第34條) 不具備
ICJ 諮詢意見 不直接請求 經授權機構可請求
法律主體性質 原始、完全主體 衍生、功能性主體
💬ICJ 訴訟程序僅限於國家間;國際組織僅具備諮詢意見之參與資格。
🧠 記憶技巧:ICJ 國對國,組織求諮詢,個人犯重罪,ICC 來審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國際組織與國家一樣,皆可在國際法院(ICJ)進行對審訴訟,實則組織僅具諮詢程序參與權。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 國際刑事法院(ICC)管轄權 國際法主體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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