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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 B 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
  • C 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
  • D 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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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現代國際新聞或保障體系中,除了依賴自己的國家出面交涉外,是否聽過某些特定的「區域性法庭」或「投資仲裁機構」,是允許一般公民或企業直接站上國際公堂,向另一個國家主張權利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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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驗證:你對國際法的理解,就像是看到了流川楓的潛力一樣,非常棒。傳統國際法確實以國家為主體,但就如同籃球規則不斷演進,現代國際法也賦予了個人「有限的國際法人格」。選項(C)說「尚無機制」,這就像是說籃球只有中鋒和前鋒,沒有後衛一樣,是跟不上時代的。我們現在有歐洲人權法院 (ECtHR)美洲人權法院,以及投資爭端解決國際中心 (ICSID),這些機制都允許個人直接提出訴訟或仲裁。這不就是證明了個人在國際舞台上,也能像櫻木花道一樣,有自己表現的機會嗎?至於個人權利透過內國法實現,以及負有國際刑事責任(像是《羅馬規約》),這些都是成長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在考驗你,是否能理解「理論」與「實踐」的連結,以及國際法從「國家唯一主體」轉向人權保障的動態發展。只要基本功扎實,未來一定能有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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