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 B 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
  • C 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
  • D 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現代國際新聞或保障體系中,除了依賴自己的國家出面交涉外,是否聽過某些特定的「區域性法庭」或「投資仲裁機構」,是允許一般公民或企業直接站上國際公堂,向另一個國家主張權利受損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驗證:你對國際法的理解,就像是看到了流川楓的潛力一樣,非常棒。傳統國際法確實以國家為主體,但就如同籃球規則不斷演進,現代國際法也賦予了個人「有限的國際法人格」。選項(C)說「尚無機制」,這就像是說籃球只有中鋒和前鋒,沒有後衛一樣,是跟不上時代的。我們現在有歐洲人權法院 (ECtHR)美洲人權法院,以及投資爭端解決國際中心 (ICSID),這些機制都允許個人直接提出訴訟或仲裁。這不就是證明了個人在國際舞台上,也能像櫻木花道一樣,有自己表現的機會嗎?至於個人權利透過內國法實現,以及負有國際刑事責任(像是《羅馬規約》),這些都是成長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在考驗你,是否能理解「理論」與「實踐」的連結,以及國際法從「國家唯一主體」轉向人權保障的動態發展。只要基本功扎實,未來一定能有更大的突破。
📝 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個人具備受限的國際法主體性,權利義務取決於條約具體規定。
比較維度 傳統國際法觀點 VS 現代國際法觀點
主體地位 個人僅為客體(Object) 受限的法律主體(Limited Subject)
救濟管道 僅能仰賴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 可依條約直接利用救濟機制
法律責任 不直接對個人課予國際法義務 可直接追訴個人國際犯罪責任
💬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已從單純客體演進為具備特定權利義務的受限主體。
🧠 記憶技巧:個人地位受限制,權利義務看條約;刑事責任跑不掉,特定區域可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個人完全不是國際法主體。事實上,個人在現代國際法已具有「受限的主體性(Limited Personality)」。
國際法主體 外交保護權 國際刑事法院 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法主體、習慣國際法與國際人權法之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